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非公職人員協助保林而受傷者,其醫療費由建設局核實發給;殘廢或死亡
者,從優撫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