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發現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案件,立即報告警察機關因
而獲案者,除私有森林外,由建設局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獎勵
。
前項獎勵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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