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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發現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之案件,立即報告警察機關因 而獲案者,除私有森林外,由建設局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獎勵 。 前項獎勵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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