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查獲違反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規定者,得按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價
金或追賠所得,依左列比例給予獎金:
一、人贓俱獲,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百分之五;五
    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立方公尺者,百分之十;一百立方公尺以上
    未滿五百立方公尺者,百分之十五;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立方
    公尺者,百分之二十;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百分之三十。
二、人犯未獲,僅起出森林主副產物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百分之三;
    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立方公尺者,百分之五;一百立方公尺以
    上未滿五百立方公尺者,百分之七;五十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立方
    公尺者,百分之十;未滿五十立方公尺者,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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