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查獲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者,給予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獎金,查獲
違反森林法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給予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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