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前條保林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左列事項由建設局主辦、各有關區公所協辦:
    (一)保林設備備置及宣傳事項。
    (二)森林災害預防及處理事項。
    (三)森林氣象觀測事項。
    (四)森林救火人員膳食供應及藥品補助事項。
    (五)森林野生動物保育事項。
    (六)森林病蟲害防除事項。
    (七)違反森林法令案件處理及森林犯罪案件贓物保管事項。
    (八)森林損害調查及追賠事項。
    (九)林產物及伐木跡地檢查事項。
    (十)其他有關森林保護事項。
二、左列事項由警察局辦理:
    (一)發動民眾撲救森林火災事項。
    (二)森林火災撲滅工具供應技術提供現場指揮監督及起火原因調查
          等事項。
    (三)森林犯罪案件偵查事項。
    (四)森林引火管理及取締事項。
三、森林竊盜、濫墾之防止及取締事項,由建設局、警察局及各有關區公
    所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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