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內不得引火。但因造林、耕種或驅除病蟲害所必需並經當地警察機關 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引火,應由引火人於引火前五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鄰近森林所有人 或管理人同意書及有關地圖,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 警察機關於核發許可證後,應設專冊登記並通知建設局及當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