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引火人引火應於引火前二日完成防火線及配備防火工具,於引火當日經當
地警察機關會同建設局派員檢查,並通知鄰近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後,始
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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