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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保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引火人引火應於日出後日沒前風力穩靜及火災發生危險程度低微時行之, 並應在場看管,預防延燒,非於火滅後不得離開現場。其有發生延燒或其 他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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