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依違規面積大 小,處以罰鍰,其罰鍰標準詳如罰鍰分級表。(附表一)
二、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 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 其罰鍰則依前次罰鍰標準逐次昇級提高。詳如「臺北市違反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案件罰鍰處分標準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