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
    審議工作,依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特設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工務局副局長。
  (二)交通局副局長。
  (三)地政局副局長。
  (四)建築管理工程處副處長。
  (五)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具有都市計畫、建築設計或交通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
        共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期滿得
    續聘(派)一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
    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任務為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案件之審議。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機關代表兼任之
    委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請本府相關單位出席,並邀當地里長列席,必要
    時並得邀請申請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陳情人列席說明,但應於表
    決前退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於審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審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審議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會委員於審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並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規定:
    1.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七、本會之日常會務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