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基準適用於本處所轄坡地遊憩場地。
四、本處場地開放使用時間、使用費及保證金等詳附收費基準表。
五、申請人為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
六、本處場地費之收入,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七、為配合市府政策,本處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 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