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建方及受損戶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向都發局申請提送本會審議損鄰事件,應
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損鄰事件之案由、說明(包含處理依據及經過)、雙方意見及本會委
    員於都發局代為協調處理程序所出具之初審意見等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者,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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