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鑑定機構應於鑑定報告完成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及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
    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鑑定之房屋所有權人及都發局。
二、責任歸屬鑑定報告及損害鑑定報告,應送交建方、受損戶、受損疑義
    戶或其代表人、都發局各一份,並通知其他受損戶或受損疑義戶。
前項鑑定報告,應以郵務雙掛號送達,未能送達者得由鑑定機構請都發局
代為送達。
鄰房所有權人或損鄰事件雙方對鑑定報告認有疑義,應於收到鑑定報告或
通知十四日內以書面向鑑定機構提出異議並通知都發局,鑑定機構應自書
面送達後十日內澄清回復異議人並通知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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