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鄰房勘查,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
,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仍無法進入鄰房勘查,得檢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都發局確認建方已依前揭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應於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鄰房勘查,除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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