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承辦採購或履約
  管理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指定主(會)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監辦。但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得通案指定。
  前項有關單位,指機關內之政風、監查(察)、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
  。但無該單位者者,得免指定。
  承辦採購或履約管理單位,應於截止收件或辦理驗收至少一日前檢送下
  列文件通知監辦單位監辦。但屬定型化文件或已檢送之資料得免重複檢
  送。
  一、開標、比價、議價、決標:預算資料、公告、投標須知、補充投標
      須知、契約條文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驗收:結算書(含結算明細表、契約變更、履約期限或工期檢討等
      文件)檢(試)驗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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