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營運規劃方案依「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公告。
二、公告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
    (110) 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連絡人:第四科徐景揚(TEL:02-27
    256899)
三、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申請相關文件,依船舶法、航業法、船員法、及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向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之藍色公路營運案件,應於92年
    9 月15日17時0 分前(以本局收文時間為準)以郵政掛號或派專人送
    達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逾時恕不受理。
五、申請人提送之營運計畫書或其他輔助文件,於審議後概不退還。
貳、申請資格:
一、以船舶運送業公司為限。
二、未具船舶運送業公司之申請人,可依「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申請籌設。
參、開放申請之營運範圍、許可期限與籌設期間
一、開放申請之營運範圍
    以「淡水河臺北縣淡水漁人碼頭至臺北市大稻埕」水域及「基隆河臺
    北市關渡至饒河街夜市(基隆河基四號疏散門)」水域為主。
二、許可期限
    藍色公路營運許可期間每次為一年,但可依「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
    理辦法」規定,換發營運許可。
三、籌設期間
    核定之籌設期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肆、營運計畫書之編撰
一、編排格式:
    以中文(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由左至右橫式繕
    打,A4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
    。
二、內容要項
    除「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要求之文件外
    ,營運計畫書應包括:
(一)營運構想:
      1.申請人可參考本案所附「臺北市藍色公路規劃方案」(附件一)
        規劃營運航線並訂票價。申請人應考量航行時間、水域潮汐狀況
        、船舶可航行範圍、觀光景點結合、鄰近大眾運輸轉乘......等
        因素,明確訂定藍色公路航線,且於營運計畫書中述明該水域水
        深及水理狀況。
      2.申請人應於營運計畫書中載明營運範圍之水域條件、船舶規格,
        並敘明各船舶與碼頭空間、水深、橋高、電線高之關係,另船舶
        上之裝潢設計特色、航線圖說、船數、航班、碼頭靠泊計畫等(
        並由碼頭管理機關提供剩餘泊位供審查參考)亦可於營運計畫書
        中載明。
      3.申請人應於營運計畫書中載明營運時間、班距、載運人數及其他
        服務事項。
(二)營運能力:
      1.人力計畫:
        詳細規劃執行本案之人員編組及其責任,並於計畫中加註計畫執
        行單位及人員專業能力及過去實績經驗,船舶駕駛員須檢附船舶
        駕駛人相關執照,另應註明各編組聯絡人電話。
      2.實施計畫:
        有關申請人獲准營運後至開航期間,針對相關設施設置及活動準
        備工作,以每週為單位規劃推動時程。
      3.過去實績
        申請人若有藍色公路營運之相關經驗,得於營運計畫書中一併述
        明。
(三)風險計畫
      1.安全計畫:
        安全計畫應包含營運相關管理事項及內容,並應列舉營運注意事
        項於碼頭附近明顯處所設立公告。
      2.緊急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應包含防颱應變計畫、緊急事故應變計畫之作業項
        目及作業流程。
      3.保險計畫:
        本案營運業者應於開航前完成投保工作,並檢附保險單及繳費收
        據影本。投保金額至少符合「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之
        規定。
(四)財務計畫
      申請人應就相關收入及支出擬定財務計畫,詳細述明民眾搭乘所需
      船資之計算過程。
(五)其他。
伍、藍色公路航線申請受理分工
一、小船(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載客小船營運依船舶所在地
    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臺北縣: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臺北
    市:臺北市政府)申請。
二、客船或客船含小船:
    由交通部基隆港務局受理申請。
陸、申請作業程序
一、應送審查文件(受理申請機關辦理資格審查)一式15份:
(一)藍色公路營運許可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營運計畫書。
(三)碼頭停泊及靠泊計畫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船舶證明文件影本(依船舶法暨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
      1.自有現成船舶:小船執照
      2.購、建船舶:小船規範(規格)及船圖
(五)公司證明文件影本
      1.既成之船舶運送業公司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
      2.未具船舶運送業公司之申請人,應檢送申請文件:申請書、申請
        公司籌設文件。
二、審查及評選:
(一)審查作業程序
      藍色公路營運申請案件,第一階段由受理申請機關先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得進行第二階段營運計畫審查。相關事
      項說明如下:
      1.資格審查:
       (1)由受理申請之航政主管機關就申請人之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必
          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資格文件正本以利查驗。
       (2)請人若申請文件未備齊,受理申請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於一定期
          限內補齊相關文件。
       (3)申請人所提送之證件、文件若有不實,或偽造、變造者,一經
          發現,除取消其資格外,並依法處理。
      2.營運計畫審查:
       (1)申請臺北市轄航線者由「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審查
          之;申請跨縣市航線者由受理申請之航政主管機關組成「臺北
          都會區藍色公路聯合審查小組」審查之。
       (2)應邀參與審查會議之申請人,應由公司代表人或經授權之經理
          人,攜帶申請人印鑑及相關文件參加簡報與答詢。
       (3)申請者簡報與答詢順序依送件先後排定:
          a.簡報:依營運計畫書內容報告(每一申請者十五分鐘以內)
            。簡報形式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幻燈機、投影機等設備自備
            ,本府協助提供銀幕)。
          b.答詢:每一申請者原則十分鐘以內。
       (4)初評合格
          a.出席委員依各申請人所提營運計畫及口頭簡報內容綜合評分
            ,審查總分為一00分,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評定總分七十分
            (含)以上且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者,視為初評合格。
          b.經初評合格之申請人始得進行下一階段之評選名次。
       (5)評選名次
          a.經各出席委員給定名次後,彙集統計各申請人所得名次,由
            名次加總積分最低至最高排序給定評選名次;若有積分相同
            者,則以獲得第一名較多者取得較優先之評選名次;再有相
            同者,以獲得第二名較多者取得較優先之評選名次;再有相
            同者,則由出席委員針對評分相同者以不記名投票選之。
          b.本案依各申請人之評選名次,依序同意其籌辦藍色公路營運
            ,惟同意籌辦之業者數量,不得逾藍色公路專用碼頭容許之
            營運船班總量。
          c.審查結果由審核單位公開宣佈之。
      1.評分項目及權重:
┌────┬──┬───────────────┐
│評分項目│評分│  評      分      內      容  │
│        │權重│                              │
├────┼──┼───────────────┤
│營運構想│40%│航線設計、營運時間、營運班距、│
│        │    │營運船隻一覽表(噸位、L*W*H 、│
│        │    │載客人數等)、船舶服務、票價訂│
│        │    │定、碼頭設施、景點結合及旅遊行│
│        │    │程、宣傳計畫                  │
├────┼──┼───────────────┤
│營運能力│20%│人力計畫、實施計畫、過去實績  │
├────┼──┼───────────────┤
│風險計畫│15%│安全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保險計│
│        │    │畫                            │
├────┼──┼───────────────┤
│財務計畫│15%│營業收支概算                  │
├────┼──┼───────────────┤
│其他項目│10%│其他如公告要求、簡報與答詢    │
└────┴──┴───────────────┘
三、申請人經審查及評選核准籌辦藍色公路營運後,申請人須備齊下列文
    件並經航政機關會同相關單位履勘完成後,方得正式營運:
(一)購、建船舶者:小船執照、旅客人身傷害保險單與繳費收據、票價
      樣張、營業級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電臺執照。
(二)籌設船舶運送業或載客小船業者: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小船執照、旅客人身傷害保險單與繳費收據、票價樣張、營業級動
      力小船駕駛執照、電臺執照。
柒、營運業者應負之權利義務
(一)營運業者可依所提營運計畫書審議後之票價向乘客收取搭乘船舶費
      用。
(二)為碼頭管理維護所需,營運業者應繳納船舶停、靠泊費用,參考「
      臺北縣藍色公路碼頭使用管理要點」,以每船噸每月新臺幣120 元
      計收,為公平起見,未來將與臺北縣政府同步施行船舶停、靠泊費
      用之收取。
(三)營運業者因營運所致,損壞本府提供之設施,須負修復及損害賠償
      之責任。
(四)營運業者須負責營運相關設施之佈設及人力配置。
(五)營運業者對船舶服務所設置之服務設施,如售票處所、乘客候船區
      、垃圾桶、指標、告示或其他器材等,應自行維護與管理,並於航
      權終止後全部拆除完畢及恢復原狀。
(六)營運業者應於開航前完成投保工作,並檢附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
      。投保金額至少符合「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之規定。
(七)營運業者應依本府在颱風警報期間之各項處理規定,執行各類配合
      作業。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局另行公告補充之。
二、遞送申請案件逾公告徵求期限者,不予受理,可於下次公告徵求營運
    業者時再提出申請。
三、目前碼頭工程進度,本市大稻埕碼頭新建工程已完工,河岸景觀工程
    預定九十二年十二月完工;關渡碼頭預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底完工,河
    岸景觀工程預定九十三年春節前完工;大佳河濱公園碼頭預定於九十
    二年八月底完工。上述三碼頭實際可開始營運日期,需俟碼頭新建工
    程及河岸景觀工程竣工狀況而定。
四、申請人獲准營運後,仍需配合中山橋拆遷及新建過程(民國92年至94
    年)不准航行船舶之河段、本府教育局於基隆河大佳段舉辦龍舟比賽
    期間不得干擾比賽及練習......等本府各單位辦理之工程或活動修正
    活動營運範圍。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許可申請書
┌────┬───┬────┬────┬────┐
│公司名稱│中  文│        │電    話│        │
│        ├───┼────┼────┼────┤
│        │英  文│        │傳    真│        │
├────┴───┼────┼────┼────┤
│代表人職別姓名  │        │地    址│        │
├────────┼────┼────┼────┤
│資  本  總  額  │        │股份總數│        │
├────┬───┼────┼────┼────┤
│        │船  名│        │        │        │
│        ├───┼────┼────┼────┤
│營運船舶│編  號│        │        │        │
│        ├───┼────┼────┼────┤
│        │總噸位│        │        │        │
├─┬──┴───┴────┼────┼────┤
│附│  (一)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影本          │        │        │
│  │  (二)船舶使用證明及│        │        │
│  │        相關執照(如:│        │        │
│  │        小船執照、漁業│        │        │
│  │        執照......)  │        │        │
│  │請(三)船舶一覽表    │        │        │
│  │依(四)船員相關證照影│申請公司│        │
│  │所      本(如:船員手│        │請加蓋公│
│  │附      冊、幹部手冊、│代表人  │        │
│  │文      求生滅火四項執│        │司大小印│
│  │件      照、駕駛執照..│(簽章)│        │
│  │自      ....等)      │        │        │
│  │行(五)保險證明相關文│        │        │
│  │調      件影本        │        │        │
│  │整(六)申請船舶照片(│        │        │
│  │        船體標示需清楚│        │        │
│  │        )            │        │        │
│  │  (七)切結書(證明檢│        │        │
│  │        附資料皆為正確│        │        │
│件│        無誤)        │        │        │
├─┴───────────┼────┼────┤
│附註:申請書及附件各十五份│日    期│年 月 日│
└─────────────┴────┴────┘
    此    致
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