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汽車駕駛訓練中心專案精簡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所有條文

一、精簡原因: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機關組織編制修正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屆
    第五次臨時大會第五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廢止「臺北市汽車駕駛訓
    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組織規程」及編制表,附帶意見:(二)
    「市府裁撤汽車駕駛訓練中心,應再次辦理優退,以維護現職人員之
    權益」;基於上述因素,特依行政院訂頒之「行政機關專案精簡(裁
    減)要點處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

三、精簡員額:
  (一)精簡現有員額百分之四以上。
  (二)依本要點精簡之員額不再遞補或進用並配合於次年編列年度預算
        時予以減列。
  (三)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之主管人員除其主管單位將予裁撤外,均不列
        為精簡對象,如因主管單位裁撤而列入精簡對象,則其職缺不得
        遞補或代理,員額亦配合減列。

四、適用對象:在本中心之預算員額且任職一年以上,依法得適用退休(
    職)、資遣規定之人員。

五、年資採計:
  (一)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辦理。
  (二)已領取退休(職、伍)金、資遣費、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
        給與之年資,不予採計。

六、給與標準:
  (一)基本給與:各依其適用之退休(職)、資遣法令規定標準,給付
        退休(職)金、資遣費。
  (二)加發給與:
        1.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職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俸給之慰
          助金,並自專案精簡起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
          減發一個月俸給之慰助金;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期
          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支領慰助
          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七個月內再任有給公職者,
          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慰助金之計
          支內涵,包含俸額、技術或專業加給,其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
          案者,得另加該項加給。
        2.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工友(含技工),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
          月餉給之慰助金(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並自辦理專案精簡起
          始日起,每延後一個月退休或資遣者,減發一個月餉給之慰助
          金(不含一個月預告工資);但屆齡退休日係在辦理專案精簡
          期間內者,其加發之慰助金,依提前退休之月數加一個月發給
          。支領慰助金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再任有
          給公職者,應由再任機關追繳扣除退休、資遣月數之慰助金。
          慰助金之計支內涵,包含工餉及專業加給。

七、專案精簡人員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
    、改制或裁撒,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支領
    加發給與者,不再適用專案精簡加發優惠之規定。

八、保險年資損失補償:
  (一)專案精簡之退休(職)、資遣人員,於退出原參加之公教人員保
        險(以下簡稱公保)或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
        得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或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公保或勞保
        已投保年資,比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或勞工保險條例第五
        十九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補償其損失。
  (二)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後再參加勞保或公保,於專案精簡時,
        不符請領老年給付或養老給付者,損失之投保年資仍予補償,但
        應扣除已領取補償金之年資。
  (三)依前二款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
        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養
        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
        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九、專案精簡之資遣人員依規定具有勞保保留年資者,得就其保留年資,
    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給付標準,發給一次給與。但所
    領之給與,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或再參加軍人保險、公
    教人員保險後退休,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時,應繳回原給與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
    給與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給與。

十、專案精簡人員領取第八點補償金及第九點一次給與時,應附具切結書
    ,載明同意依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但書規定繳回補償金及一次給與。

十一、凡有依法應繳回之款項者,由各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核定應繳回之金
      額,其經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執行,受處分
      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行政救濟。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職員退休及加發慰助金:由本府其他支出預算公務人員退休及
          撫卹給付項下支應。
    (二)資遣人員、工友、技工退休(職)遣離及加發慰助金:由本中
          心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部分,另案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