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加強計程車管理及審議相關
    事項,促進計程車產業健全發展,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
    之一,特設臺北市計程車諮詢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至二十四人,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其中置召集委員二人,共同主持會議;召集委員一人為交通局委員
    兼任,另一人由學者專家委員互選之:
    (一)交通局代表一人。
    (二)警察局代表一人。
    (三)法務局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五)交通部代表一人。
    (六)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七)基隆市政府交通旅遊處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一人。
    (十)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一)臺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二)臺北市個人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三)臺北市自備車輛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代表一人。
    (十四)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十五)學者專家五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及個人
          經營計程車客運業等營運管理事項之諮詢。
    (二)本市計程車牌照管制及發放之諮詢。
    (三)本市計程車駕駛人管理之諮詢。
    (四)本市計程車服務品質提升及督導建議之諮詢。
    (五)其他有關計程車營運及管理事項之諮詢。

四、本會會議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委員不克出席時,機關或團體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專家
    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
    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委員過半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委員代表
    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於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