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發展觀光事業,促進臺北市
    轄區河域活動之發展,公平、公正審議載客小船經營業之營運申請,
    依據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
    成立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
    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載客小船經營業提出之營運申請。
  (二)其他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