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發展觀光事業,促進臺北市
轄區河域活動之發展,公平、公正審議載客小船經營業之營運申請,
依據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
成立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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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交通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
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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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載客小船經營業提出之營運申請。
(二)其他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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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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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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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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