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特訂定本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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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營業地磅,係指以固定地磅計量車輛及其裝載貨物重量之營利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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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地磅業者應檢具申請書、位置圖及配置圖,報請本府建設局會同警察
局、工務局查勘核覆,確認無礙道路交通安全者,始得檢同度量衡主管機
關對所裝用地磅檢定合格證明,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申請設立登記
;經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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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營業地磅應依左列規定:
一、營業地磅之進出口距交叉路口、公車站、鐵路平交道,不得少於三十
公尺。
二、地磅外緣距道路計畫用地之邊緣,不得少於五公尺。
三、進出地磅自備通道,寬度不得少於七公尺,長度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通道路緣半徑,不得少於八.七公尺。
四、可供地磅使用之空地面積,不得少於二四0平方公尺。
五、進出地磅之公用道路寬度,不得少於十二公尺。
六、住宅區不得設置地磅。
七、學校四週一百公尺內,不得設置地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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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者,由警察局或建設局依有關法令取締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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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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