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定績優單位獎助金發給標準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7年7月9日

所有條文

一、依「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指標評定基準」每期(每年分兩期)評
    定營運服務指標總成績前三名之聯營公車單位,其成績等級及獎金發
    給標準如左:
  (一)成績等級
        ┌──┬────────────────────┐
        │等級│評      鑑      成      績              │
        ├──┼────────────────────┤
        │ 甲 │八十分以上                              │
        ├──┼────────────────────┤
        │ 乙 │七十分至未滿八十分                      │
        ├──┼────────────────────┤
        │ 丙 │六十分至未滿七十分                      │
        ├──┼────────────────────┤
        │ 丁 │六十分(不含)以上                      │
        └──┴────────────────────┘
  (二)獎金發給標準
        1.由當年度本基金預算編列之獎金,頒發前三名績優公車單位,
          獎金額度第一名五十%,第二名三十%,第三名二十%。
        2.成績等級為甲等者,依其名次獎金額度之一百%發給獎助金。
        3.成績等級為乙等者,依其名次獎金額度之九十%發給獎助金。
        4.成績等級為丙等(含)以下者,不予敘獎。

二、受獎績優公車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先將獎金運用計畫及發給辦法報交
    通局核備後,檢據送交通局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