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基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與所在里里民睦鄰政策需要及
    利於未來推動停車場建設工作,針對有出售全日停車月票之公有路外
    立體及地下停車場實施里民回饋優惠措施,優惠方式分述如后:
  (一)小型車全日月票 7折優惠
        1.停車場所在里設籍里民。
        2.停車場出入口所連接道路寬度小於15公尺或無分隔島者,其出
          入口對面非所在里之「鄰」的設籍里民。公園附建地下停車場
          基地周邊連接道路亦適用。
  (二)小型車全日月票 8折優惠:停車場出入口周邊服務半徑 300公尺
        內(含全里)設籍里民。

二、停車場優惠範圍內設籍里民,每月購票時須出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及行車執照(限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車輛)正本供審核,
    若車輛符合下列情形,則須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審核(符合 2項則
    2 項證明文件皆須提供):
  (一)公司行號負責人如設籍於優惠里者,須另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
        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供審核,始得享受里民月票優惠(
        僅限 1部車),前揭證明文件請逕至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下
        載(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無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者,請檢附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二)設籍優惠里內里民,如車輛係屬服務公司配發員工專屬使用者,
        須另檢附服務公司配發員工專屬使用車輛證明審核(僅限 1部車
        )。服務公司配發員工專屬使用車輛證明,每年出售 7月份月票
        時需重新審核,由車主向配車公司申請重新開立使用證明。
  (三)設籍優惠里內里民,如車輛以租賃購車交易方式者,須另檢附租
        賃契約及買賣契約書審核;車輛以租賃方式取得者,須檢附租期
        一年以上之租賃契約,且租期須涵蓋購買月票月份。
  (四)設籍優惠里內里民,如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計程車營運業務者,
        須另檢附「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審核。
  (五)如車輛非屬上揭情形所有者,請場組以個案送處本部審核。

三、里民首次購買優惠月票時,除行車執照外,須留存購買里民優惠月票
    應出示之證件影本,俾供處本部隨時查核,留存之證件本處皆依個人
    資料保護法妥善保存,並於不再續購月票時銷毀。

四、經場組抽查冒用里民優惠者,三年內不得再購買里民優惠月票。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