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於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優惠,特訂定本查核作業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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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地點: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所轄之路邊、路外收費停車
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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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惠資格:
(一)身心障礙者合法持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以下簡稱識
別證)。
(二)身心障礙者合法持有身心障礙專用車牌(以下簡稱身障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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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路邊停車(不含限時停車位及裝卸貨專用停車位)優惠類別及規範:
(一)停車全日免費:
1.擋風玻璃放置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加貼註記「C 」防偽標章
之識別證(加註車號需與停車車號相同),開立零費率停車繳
費單據。
2.車輛懸掛身障車牌且設籍臺北市之身心障礙者,可親持身心障
礙手冊、持照條件註記為「C 」之駕駛執照、行車執照(3 證
姓名須為同 1人)正本與停車繳費單據,於繳費單據記載之繳
費期限內至本處所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本處服務台辦理銷單。
(二)停車前 8小時免費、第 9小時後依當時停車費率(累進費率以第
9小時起算)全額收費:中度肢障以上身心障礙者,因工作需求
停放於工作地點 500公尺範圍內之停車格,親持加註車號之識別
證、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3 證姓名須為同 1人)正本、停
車繳費單據及工作證明,於停車繳費單據記載之繳費期限內,至
本處所轄公有收費停車場或本處服務台辦理停車優惠。
(三)計次格位半價及停車前 4小時免費、第 5小時後依當時費率(累
進費率以第 5小時起算)全額收費:符合本規定第三點優惠資格
者可適用本項優惠,持未加註車號之識別證者,開立一般繳費單
,另須備齊下列證件,於停車繳費單據記載之繳費截止日期內,
至本處所轄公有停車場或本處服務台辦理停車優惠:
1.身心障礙者駕駛本人車輛:
親持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及行車執照(3 證姓名須為同 1人
)正本。
2.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
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至現場,並持識別證、身心障礙手
冊(2 證姓名須為同 1人)及該車行車執照(登記姓名不得為
公司)正本。
3.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
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搭乘該車,並持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 2
證姓名須為同 1人)及該車之行車執照(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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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外停車場優惠規範:
(一)符合本規定第三點優惠資格者,得享停車當次前 4小時免費、第
5 小時後以該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跨日停車僅優惠 1次;同一
停車場每日限優惠 1次,超過 1次者以該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二)欲辦理停車優惠者,於出場前備齊下列證件至停車場管理室查驗
:
1.身心障礙者駕駛本人車輛:
親持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身心障礙手冊及行車執照(
3 證姓名須為同 1人)正本。
2.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
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該車輛至停車場管理室,並持識別證、身
心障礙手冊(2 證姓名須為同 1人)及該車行車執照(登記姓
名不得為公司)正本。
3.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
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搭乘該車,並持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 2
證姓名須為同 1人)、該車之行車執照(登記姓名不得為公司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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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路外停車場購買優惠月票規範:
(一)優惠額度:依停車場月票價格半價收費。
(二)符合本規定第三點優惠資格者,欲購買優惠月票,須備齊下列證
件至本處公有停車場辦理,若欲同時享有里民優惠者,則須同時
符合「臺北市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
」資格並檢附相關證件供審核:
1.身心障礙者自行駕駛:
每月23日、24日親持識別證(或懸掛身障車牌)、身心障礙手
冊及行車執照(3 證姓名須為同 1人)正本。
2.身心障礙者由陪伴人載送: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稱謂欄有身心障礙者之稱謂親屬,可於每
月25日先至停車場領取號碼牌(身心障礙者本人無須到場)。
於領取號碼牌日起至當月月底,該親屬須備齊其識別證、身心
障礙手冊(2 證姓名須為同 1人)、行車執照與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擇一日載送身障者至停車場購買優惠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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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程車辦理停車優惠:
自行駕駛計程車之身心障礙者,除須依各類優惠規範備妥證件外,須
另附自備車輛靠行相關證明文件;計程車駕駛非身障者,載送同戶籍
身心障礙者親屬欲辦理停車優惠,須另附自備車輛靠行相關證明文件
及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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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身心障礙者因就醫,陪伴人無法將其載至停車場辦理當次停車優惠時
,可持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姓名須為同 1人)、行車執
照正本、停車繳費單據及身心障礙者於醫院(須與停車繳費單據同一
行政區)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卡等)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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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識別證未放置於明顯可辨識處者,開立一般繳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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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罰則: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13、14條規定:
(一)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
人時持用。
前項家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識別證。
掛有身障車牌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
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二)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違反前條或前項規定者,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
法機關人員查證屬實後,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識別證,並於
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
偽造或冒用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
請核發識別證。
前項偽造之識別證,應由社政主管機關予以沒入;其涉有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並需依規定補繳停車費;停車場管理人員
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並需依規定補繳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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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規定辦理停車優惠者,須親至現場填寫申請表(或請本處服務
台人員或停車場管理員代填)並索取收執聯,自行保留 6個月以為
憑據,以郵寄方式辦理者,本處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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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查核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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