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臺北市為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共管橋樑聯合收費有關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二、為期精簡組織,省、市不另成立聯合管理機構,其有關管理站之人事
任免,經費收支稽核、票證驗印核發、會計事務處理及收費監督考核
等,悉由省、市政府分別指定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辦理,而由省、市
合組共管橋樑收費期間工作聯繫會報予以協調。
三、省市共管橋樑經會報決議由臺灣省公路局或臺北市監理處設管理站,
分別執行過橋車輛收費管理事宜。
四、各管理站設置站長一人,必要時得設副站長一人,由省、市主管機關
依人事任免程序派任,並承臺灣省、臺北市公務局第一區工程處長、
臺北市監理處長之命綜理站務。
五、各管理站得視實情需要,雇用站務員、雇員及工友,並按行政體系分
別呈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
六、各管理站雇用人員,依照行政院規定約雇人員辦法辦理。
七、省、市共管橋樑收費期間工作,聯繫會報(以下簡本會報)由左列省
、市有關單位各指派委員一人組成,由省交通處處長、市交通局局長
為共同召集人,並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一)省政府參加單位:交通處、建設廳、財政廳、主計處、公路局、住
宅及都市發展局、臺北縣政府、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
(二)市政府參加單位:交通局、工務局、財政局、主計處、新建工程處
、養護工程處、臺北市監理處。
(三)本會報置執行祕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辦事人員若干人,視事實
需要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四)本會報設財務小組負責處理有關財務及預決算事宜。
八、本會報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業務有關人
員列席,其任務如左:
(一)審議省、市共管橋樑年度收支計畫。
(二)審議省、市共管橋樑管理計畫。
(三)審議省、市共管橋樑養護計畫。
(四)審議償還貸款計畫。
(五)檢討省、市共管橋樑每月收支情形。
(六)其他有關共管橋樑收費期間省、市協調事項。
九、本會報協調決定事項由交通處、交通局分別報經臺灣省政府、臺北市
政府核定後實施。
十、省、市收費單位應按月將各橋收費情形提本會報審議。
十一、各橋樑之維護、交通安全設施、環境清潔、養護搶修及照明工作悉
由主管機關負責,所需費用在共管橋樑工程受益費項下支應,停徵後
依東橋西管南橋北管之權責劃分原則辦理,至兩端連接接道路之維護
工作及其費用由省、市自行負責。
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及各橋樑管理站所需管理費用,均在各橋工程受益
費項下支應。
十三、各橋樑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及其養護、管理、償債等支出,應由省
、市主管機關分別編列收支計畫提經聯繫會報審議後,由省、市主管
機關依法編列預算完成法案。
十四、本會報之收費管理站於收費期屆滿後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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