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公
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有關依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所定之計程車客運
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之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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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處理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有關依據公路法第五十六條所
定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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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裁處時,應審酌(一)違法行政法上義務
行為應受責難程度(二)所生影響(三)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
利益(四)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酌予加重或減輕。但應
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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