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收取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0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為收取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以健全鑑定制度,提高鑑定品
  質,故特訂本辦法。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
  定機關)為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每件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費應隨案繳納,除誤繳或鑑定機關不受理或無法處理
  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鑑定機關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本辦法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