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實施汽車檢驗督導考核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5年監理業務政風督導考核會議主席指
    (裁)示事項。

二、目的:
    為督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監理處及民間代檢廠落實執行「汽車
    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汽車檢驗事宜,以維檢驗品質
    並促進行車安全。

三、實施對象:
    本市監理處及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廠。

四、實施方式
  (一)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邀集成立跨機關稽核小組,小組
        成員為本府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本市監理處、本市交
        通事件裁決所、本局政風室及運輸管理科(其中監理處成員須含
        具檢驗員資格之技術人員 1名),每半年不定期至本市監理處及
        代檢廠抽查檢驗流程。
  (二)抽查項目如附表,考核表於實施抽查考核後至少保存一年,必要
        時得延長之。
  (三)抽查之汽車種類應包括小型車及大型車。

五、獎懲
  (一)本市監理處受檢人員考核結果列入年終考績參考。若有違失者,
        依公務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
  (二)代檢廠考核結果列入平時考核參考。未符合規定者,依「汽車委
        託檢驗實施辦法」及「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