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第四科發現電子作業資料錯誤修正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2月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電子作業資料錯誤修正要點,係依據本處電子作業室,各項
    資料處理預防錯誤及補政措施,暨本科使用電子作業各種情況所發現
    錯誤應即修正而訂定。

二、電子列印銷號清冊作業過程所發現錯誤之修正。
  (一)電子列印銷號清冊,分送各經管人員銷號,凡車號不明,金額不
        符,車別不符,均應與原始銷號聯核對,以紅筆修正在電腦列印
        銷號清冊,如附表一,由電腦管理人員依電腦輸入所顯示錯誤畫
        面,按附表二暨附表三修正單填報送本處電子作業室。
  (二)電子列印銷號清冊上,所列印邏輯上不合要求錯誤之車輛如附表
        四,由電腦管理人員逕與原始費單核對,經修正後,逕送經管卡
        片人員銷號,並填電腦修正表,送電子作業室補行輸入。
  (三)電子作業室無法輸入檔案之繳納紀錄、影印送交本處電子作業室
        處理如附表五。
  (四)終端機管理人員對每筆修正資料應蓋「已補正電腦」章,以明責
        任如附表六。
  (五)每一次電子列印銷號聯明細表,均已載明起迄日數,其末頁統計
        繳納總金額,應與本科經管日報人員,應確實與繳庫對應日期,
        帳面金額總和相符,如果不符,應檢出漏輸費單補行輸入,其總
        計金額樣式如附表七。

三、電子列印繳納通知書,錯誤之核對與修正。
  (一)本科汽車每年(季)開征前二週,由電子列印台北市汽車燃料使
        用繳納通知書附表八,按車號分發各管卡人員核對。
  (二)凡發現列印費單、牌照種類、車主名稱、地址、油類別、費額等
        不符時應將該費單打×,另備人工補單如附表九。
  (三)凡需補單車輛應即填發電腦資料不符通報單一份,如附表十。送
        交終端機管理員處理。
  (四)終端機管理人員,應將電腦不符通報單整理,核對台賑,簽送本
        處電子資料作業室補正。

四、電子列印催征通知書錯誤與修正。
  (一)本科列管自用車暨營業車凡屬催征期,由電子列印催征單,寄發
        車主催繳,催繳通知如附表十一。
  (二)催征單寄發前,應由管卡人員先行核對,凡發現已繳納者,或催
        征年期季及費額不符時,應將其催征通知單位打×作廢,另填發
        人工催征通知如附件十一。
  (三)凡打×作廢催征單,依車號之順序裝訂成冊,如附表十二,送交
        終端機管理人員與電腦核對。
  (四)依電腦畫面錯誤之資料填寫通報單送本處電子作業室。

五、本電子人作業資料錯誤修正要點,隨本科電子作業運用擴大得隨時陳
    報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