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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臺北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
    搭乘公車捷運及計程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補助身心障礙者搭乘臺北市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之審查及核撥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
    者),持用依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核發有效期間之愛心
    悠遊卡(一)搭乘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者。
    身障者搭乘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單趟車資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元
    以下補助十六元(兩段次)、超過一百元補助三十二元(四段次),
    並與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之公車全額補助六十段次共用;即
    每月補助上限為四百八十元,其餘車資由悠遊卡自行儲值金額扣除。
    但悠遊卡自行儲值金額不足支付時,其車資不予補助。
    前項身障者補助之計程車車資差額(以下簡稱車資差額)由本處核撥
    予第三點第一項之業者。

三、本市計程車派遣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填具計程車車輛及其駕駛
    人清冊(如附表一),向本處提出申請加入敬老愛心車隊,經本處核
    准後,簽訂行政契約。
    前項契約期間為三年。契約期滿業者如有意願繼續加入敬老愛心車隊
    ,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本處提出申請,經本處核准後另訂行
    政契約。
    第一項清冊如有異動,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具異動清冊予本處。

四、車資差額款之核撥作業:
  (一)車資差額款每月核撥二次(以下簡稱撥款週期),分為上半個月
        (一日至十五日)及下半個月(十六日至月底),依悠遊卡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符合補助辦法之交易資料,由本處先行撥付予各業
        者。
  (二)業者應於撥付後十日內檢具收據(如附表二)及駕駛人車資差額
        款名冊(如附表三)予本處,經本處審查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之交易資料一致後辦理核銷。
  (三)業者未依限提供前款資料,本處得不預撥下期車資差額款。
  (四)每年度最後一次車資差額款核撥作業,須俟業者檢具第二款資料
        ,經本處確認無溢撥金額後,方得撥付。

五、敬老愛心車隊計程車接受愛心悠遊卡(一)刷卡紀錄有下列異常情事
    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趟次(由搭車地至指定目的地,包含繞載乘客與停等)同一
        台車同一張卡連續刷卡間隔小於十分鐘者,該趟次第二筆以後之
        車資差額款不予核撥。如已核撥,將於下次該車之車資差額款內
        扣除。但可證明非同一趟次或有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者,不在此限
        。
  (二)撥款週期內,同一台車同一張卡當日刷卡次數達五次以上或總刷
        卡次數達十二次以上者,業者應配合提供該車乘客訂車暨派遣紀
        錄(含起迄地及上車時間)及衛星定位行車軌跡圖等資料,供本
        處查核。

六、業者或其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處將不予核撥該車資差額款
    ;如已核撥者,本處得自下次該車之車資差額款內扣除;另涉及違反
    刑法部分,移送司法單位調查 :
  (一)車資差額款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二)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四)駕駛人持本人所有之愛心悠遊卡(一)於其駕駛之車輛刷卡所產
        生之車資差額款。
  (五)申請車資差額款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