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加強便民服務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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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處長於七十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召集人事室同仁座談會指示辦理。
貳、目的:
    為貫徹行政院「簡政便民」之政策,積極推行「工作簡化」與「便民
    服務」,提高工作效率與服務品質,蔚成良好風尚,建立本處為民服
    務新形象,特訂定本計畫。
參、對象:
    本處全體員工。
肆、實施要領:
一、貫徹行政十項革新,樹立公務人員新形象,茲將特別注意事項提示如
    次:
(一)各單位主管除應以身作則,表率同仁,並應經常利用各種集會施以
      機會教育,宣導十項革新要求,徹底改革政治風氣,予以有效防止
      貪瀆舞弊情事之發生。
(二)不得接受任何招待與餽贈,樹立公務人員自尊心與榮譽感,激發公
      務人員愛國情操。
(三)嚴格審核各單位加班費及出差費,不得假借名目移作他用,並嚴密
      控制預算予以有效運用,加強辦理員工福利措施。
(四)各單位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考察、進修,應事先週詳計畫,並以有
      專長,精通外文為主。
(五)全體員工一律不得涉足舞廳、酒吧、夜總會等不正當場所,或接受
      與業務有關之業者招待,違者嚴處。
(六)員工或家屬辦理婚喪喜慶時,應加強勸導,盡量儉樸節約,不得濫
      發喜帖或訃告,切實遵照規定。
(七)本處全體同仁在日常處理公務方面,應分層負責認真執行,自己能
      解決之問題,應即自行解決,今日能辦完之事務,應於今日辦完,
      以爭取時效,建立為民服務之新觀念。
二、建立為民服務觀念,提高服務品質:
(一)加強推行微笑服務禮貌運動:
    1.服務中要面帶微笑,以促進融洽和諧。
    2.各窗口同仁對市民申請事項,言語態度要親切有禮,以「微笑」或
      「點頭」以示歡迎。
    3.工作態度應謙和有禮,市民如提出詢問時,在不妨礙工作之原則下
      應懇切回答、說明,如確因工作繁忙,委實無暇說明,應即請其向
      本處服務中心查詢,必要時請其科(股)長洽辦,盡力為其服務,
      不可輕視疏忽,有違服務精神。
    4.對識字不多及老年市民,除由服務中心予以解答疑難問題外,應代
      為填寫申辦書表等,以發揮服務熱誠。
    5.多說「謝謝您」「對不起」或「請」等謙虛言辭,保持服務禮貌。
    6.服務態度應切和藹有禮貌,並應佩帶服務證,注意服裝,整肅儀容
      ,以示尊重。
    7.言詞表達方面,應簡明委婉,語調適度,不可漫不經心,尤忌答非
      所問,或問而不答。
    8.在操守品德上,應清廉自勵,潔身自愛,謝絕一切餽贈、招待,更
      不得向與業務有關之業者告貸賒欠,不介紹親友至有關之單位任職
      ,更不暗中投資,私下非法參與經營。
    9.休息場地坐椅以及一切公共設施等,均應經常保持清潔整齊。
(二)改善監理人員服務態度與觀念:
    1.服務工作要小心、耐心、榮譽心、責任心,充分表現工作精神,以
      誠懇、守分、勤勞、公而忘私、犧牲奉獻熱誠,為市民提供最佳之
      服務。
    2.服務態度應加強注意事項:
    (1)市民來訪,如有疑問或困難,在不違背法令之前提下應盡量寄予
        同情,善為解釋或設法協助解決,予以手續上之便利。
    (2)接待市民時,態度應和藹親切,不止一人時,應按來訪先後順序
        接談,不得有驕矜傲漫或藉公忙不予理會之行為。
    (3)市民陳述意見時應仔細傾聽,並作適當扼要之答覆。
    (4)如須查閱資料或向他人查詢後始能答覆時,應請其就坐稍候並予
        說明。
    (5)如彼此在法令或意見上持不同之見解有所爭執時,應依據法令規
        章及監理業務作業程序詳為解釋,使其悅服,或報請上級人員協
        助說明。
    (6)市民查詢事項,如發現市民錯誤,錯在何處,原因何在,應詳加
        以解說,如係本處錯誤應虛心受理隨時更正並致歉意。
    (7)為節省彼此時間,應針對問題答覆,不可迂迴曲折涉及題外,並
        注意措詞,不得有出言不遜或侵瀆他人尊嚴之處。
    (8)與市民接聽電話時,應先告訴對方服務單位及姓名,通話時言詞
        應力求清晰扼要,聲音要婉轉,通話完畢應注意說聲「再見」或
        「謝謝」。
    (9)市民申請案件應遵照規定時限辦竣,如申請內容有問題或須補正
        事項,應儘速向對方一次說明並給予審核退件單,以免徒勞往返
        之苦,補正後即行辦理,不得藉故拖延。
   (10)服務中心人員對市民詢問或介紹有關業務單位及案件表格之填寫
        ,應提供最佳之服務。
    3.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考察,並將優劣事實予以登記,每半年應將服
      務態最優劣人員列冊呈核後交由人事室提會核予獎懲。
三、厲行重獎重懲制度:
(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記大功一次或二次: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興革,提出具體方案或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後
      確有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勛績者。
    3.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或已發生能予控
      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生命危險,盡力職務或完成任務者。
    5.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者。
    6.拒收賄賂在十萬元以上,提出檢舉者。
    7.舉發重大監理舞弊案,經查明屬實者。
(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1.對主辦業務之推進,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優良事跡表現者。
    2.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或試
      行具有價值者。
    4.臨財不苟,足為一般表率者。
    5.協助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達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6.檢舉違法、舞弊事件或舉發監理人員受賄或餽贈,經查明確實者。
    7.依法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損害者。
    8.拒收賄賂或餽贈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經查明屬實者。
    9.發現偽造機汽車資料、駕照、牌照達十件以上或一年內累積,經移
      送治安單位查明屬實者。
   10.發現車輛更換重要設備,因而破獲重大竊盜、變造、走私案件者。
   11.催征燃料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完成或在期限內完成,成績有特殊
      表現者。
   12.一年內從未曠職、遲到、早退及未請假者,但獎勵以記功乙次為限
      。
   13.舉發車輛私自更換重要設備,影響行車安全一年內累積達十件以上
      者。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考績法之規定予以嘉獎:
    1.催收燃料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限期內完成績效優良者。
    2.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監理事項有舞弊或收賄、餽贈者。
    3.拒收賄賂或餽贈,並連同賄款、餽贈財物提出報告價值在五千元以
      上,經查明屬實者。
    4.對監理工作擘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卓著者。
    5.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卓著者。
    6.發現偽造機汽車牌、駕照在五件以上或一年內累積經查明屬實者。
    7.造冊籍、稅單、報表、銷號等項業務,在一年內經抽查無任何錯誤
      ,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具有成效者。
    8.拾金或財務不昧其金額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經查屬實並予以
      表揚在一年內累積表揚達十次以上者。
    9.對車輛檢驗認真負責譽發影響行車安全案件,一年內累積達十件以
      上者。
(四)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五)有左列 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1.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3.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5.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6.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者。
    7.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宣告緩刑者。
    8.依刑事確定判決,受拘役之宣告,未易科罰金或宣告緩刑者。
    9.年終考績依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員考績法列丁等者。
      違法失職情節重大,一次記二大過者。
(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職。
    1.涉嫌內亂外患,經提起公訴者。
    2.涉有貪污、瀆職或其他與職務有關之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3.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
(七)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停職:
    1.涉有內亂、外患、貪瀆職以外之罪嫌,經提起公訴或第一審判決有
      罪,情節重大者。
    2.違法失職,情節重大,移付懲戒或移送法院懲辦者。
(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記大過二次:
    1.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法令或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或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者。
    2.對於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應嚴格服從,但對主管長官
      之命令認為在法令上疑義時,應以書面陳述。違背命令,情節重大
      或有其他類似之重大不服從行為者。
    3.經收稅款挪用挪存者。
    4.職務上所保管之印章,不得交與他人使用,文書財物及冊籍資料等
      ,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損壞、遺失及非經授權或上級核准,不得
      抽換,私用塗改、銷毀,其應在辦公處所處理者,非經主管長官核
      准,不得攜出辦公室外。違反上項將保管之印章等違法交與他人使
      用者。
    5.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
      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違反規定者。
    6.其他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
(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之規定,記大過二次或一次
      :
    1.無故違抗命令不聽指揮者。
    2.怠惰疏忽或延誤,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失者。
    3.洩漏公務機密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失者。
    4.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機關秩序情節重大或毆辱商民者。
    5.誣諂、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或輕視長官事實確鑿者。
    6.論文、演講、或報載談話,有批評長官或政府機關事務者。
    7.無故曠職繼續十日以上,或一年累積三十日以上者。
    8.監督不嚴,致直屬人員有發生瀆職事件,或重大損害監理事務或公
      家利益者。
    9.處理公務疏忽錯誤或不依規定致造成公務損害或引起重大糾紛情節
      重大者。
   10.遺失機汽車籍資料或重要文件,未能尋獲者。
   11.直接代替公司行號等辦理監理事務者。
   12.積壓重要案件,延不辦理或執行重大工作不力致機關蒙受損害者。
   13.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作他項公私職務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領公費。支領車馬費以一份為限。
   14.對於屬員或與其職務有關者推薦汽車公司行號或主管事項有所關說
      或請託者。
   15.向其職務上有關係者接受招待或餽贈或享受不正當利益,情節節重
      大者。
   16.查獲違法案件隱匿不報或不將實情於二十四小時內簽報或處理案件
      有失時效,招致不良後果,或處理密報不能把握時機致影響有效處
      理行動,案情重大者。
   17.對列管資料,未善盡保管之責,以致損失者。
   18.假報疾病規避公務情節重大者。
   19.其他重大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或懲戒法之規定記過一次或
      二次:
    1.工作不力,貽誤公務者。
    2.言行不檢足以損害機關信譽者。
    3.疏於監督,致直接監督之次一級屬員有瀆職行為者。
    4.無故曠職繼續三日以上未滿十日,或一年內累積十五日以上未滿三
      十日者。
    5.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者。
    6.冶遊、賭博、吸毒等行為者。
    7.對市民態度惡劣,或在辦公場所內有喧囂鬥毆或粗暴言行者。
    8.無故積壓案件不辦,情節重大,但尚未招致公私損害或引起糾紛者
      。
    9.監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直系血
      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姻親之利害事件,未報請主管長官迴避
      者。
   10.違反規定動用公物或公款者。
   11.監理案件,不依規定程序處理者。
   12.有關監理案件,向長官陳述或報告偏頗虛偽或故為出入者。
   13.辦理交代時,未將違法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列入移交或交代不清,
      導致不良後果者。
   14.值日擅離職守者。
(十一)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移付懲戒或依考績法或懲戒法之規定予以申
      誠 。
    1.處理公務不依規定或處理失當或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引起糾紛,情節
      輕微者。
    2.對經辦申請事項,逾期未辦者。
    3.對交辦事項,逾期未轉或執行不力者。
    4.車籍資料,所載之姓名、地址業已變更而未予更正,致通知車主退
      件數達百分之二以上者。
    5.對市民服務態度不禮貌致發生爭執者。
    6.各項報表無故不按期造送者。
(十二)有違法失職行為,如有涉嫌觸犯刑法者,應先移送法院偵辦,但
      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二次先行免職。
(十三)涉嫌觸犯刑法,經法院偵辦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
      或受判決有罪而緩刑之宣告,仍得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予
      以懲處。
(十四)凡懲處或移付懲戒案件,均應通知當事人於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
      辯,併同審查。
四、確實建立平時考核制度,作為年終考績之主要依據:(一)加強平時
考核:
    1.勤惰考核:
    (1)本處全體員工除經奉處長許可者外,每日出勤均須按規定時間打
        卡,如有代打卡情事,應予懲處。
    (2)本處打卡鐘由人事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依規定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後未到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未到者
        為曠職,下班時間十分鐘前離開者為早退,二十分鐘前離開者為
        曠職。
    (4)辦公時間中因公外出者,須辦理外出登記手續。(5)辦公時間內
    ,由處長指定人員成立稽查小組,每日負責查勤,並將查勤結果列入
        紀錄呈閱。
    2.工作考核:
    (1)各級主管對屬員的工作,應依據其職責程度賦予適當程度之工作
        指派及工作量。
    (3)本處科室主管外,均應設置「公文承辦簿」或其他有關工作紀載
        的簿冊,據實紀錄,各級主管應定期查核。
    3.品德生活考核:
    (1)各級主管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依據各項革新政
        風之要求,加強查核,並將優劣事蹟查證屬實後予以紀錄。
    (2)各級主管對下列人員應特別注意查察考核:
        生活奢侈腐化者。
        言行舉止偏激乘張者。
        忙於外務不能專心公務者。
        非因公務而社交活動頻繁者。
        交往人士複雜,素行不良者。
        誣控濫告,常滋事端者。
    (4)各級主管對屬員之平時考核手冊,依規定每三個月,應密送上級
        主管核閱後,送人事室登記,其情節重大者應即作適當之處理。
(二)慎重辦理年終考績:
    1.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紀錄及全年工作績效作為重要
      依據。
    2.考列甲等人員應有具體之優良事蹟。
    3.辦理年終考績之原則如左:
    (1)懲多於獎者,平時考核獎懲得相互抵銷,如果積達記過一次以上
        者,以不考列甲等為原則。
    (2)工作、勤惰、品德三項,除工作表現特優者,其總分最高以不超
        過八十五分為原則。
    (3)考績應以同一範圍(六─九、三─五、一─二職等)為比較範圍
        。
    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不考列甲等為原則。
    (1)事假超過十二天或遲到早退超過十二次者。
    (2)病假十二天或因病住院治 療超過三十天者。
    (3)曠職一日以上者。
    (4)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顯有不足者。
    (5)品德生活有不良紀錄者。
    (6)受行政處分或違反十項革新被核定為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7)因案移送法院,尚未結案者。
    (8)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
    5.本處及各科室分別組成考績評審小組,依公平、公正、公開(選派
      代表參加評審並照人事法令規定注意保密)予以評審。
五、檢討改進:
一、權責劃目:
(一)各級主管:
    1.除應以身作則實踐力行外,並應利用各種集會加強教育宣導,使所
      屬人員瞭解革新真義,啟發自動奉公守法之精神,對屬員應隨時嚴
      加考核,如發現有違反規定者,應即時簽辦處理。
    2.由各科室主管、視察、股長等人員成立稽查小組,共成立九小組(
      三人一組)每日輪流負責巡查各辦公室員工上班情形及服務態度,
      以及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情況,並規定應將當天稽查情形,具體提出
      報告、檢討、改進。有關實施要點由人事室(二)另訂之。
(二)研考單位:
    1.督導管制考核各科室之執行情形,並依考核結果,對執行特優或不
      力之單位,提出獎懲建議。
    2.研究改進公文時效,並負責追蹤考核,每年定期考核兩次。
    3.成立法規小組,專責研究法規事宜,每月定期召開研討會一次。
(三)主計單位:
  (一)由各科室主管成立稽核小組,並指定行政副處長擔任召集人,嚴
        格控制預算,專責防弊。有關執行辦法,由主計室另訂之。
  (二)覆實審核各單位加班費及出差費,並防止假借名目移作其他用途
        。
(四)人事單位:
    1.平時應注意蒐集員工實踐革新資料,隨時提報處長參考,對違規案
      件,一律以最速件處理,並會同人事室(二)嚴密查證,如查有違
      規事實,應迅即依規定提人評會審議,簽請議處。
    2.凡本處員工或其家屬結婚時,應事先向人事室登記,結婚時間、宴
      客地點及桌數,並會人事室(二)派員事先訪問當事人,善加規勸
      輔導,儘可能以最節約方式舉行,鼓勵參加集團結婚。
    3.有關任免遷調及獎懲案件,均應依規定送人評會審議辦理,以達客
      觀合理,公平公正之原則。
    4.加強舉辦有益身心健康之正當活動,如休假旅遊,國語演講、桌球
      、羽球、象棋等各項比賽活動。
二、加強教育宣導:
(一)各級主管應視實際情形,不斷利用各種集會,宣導政令及革新要旨
      。
(二)適時聘請專家學者,來處「專題演講」或「有關法令規章之講解」
      。
(三)策劃舉辦研討會、講習會,以十項革新指示,簡化作業程序,為民
      服務觀念,國家賠償法及其施行細則等列入施教課程,並舉辦測驗
      ,期使員工全盤瞭解,藉以提高服務品質,蔚成良好風氣,減少不
      要要之誤會、糾紛以及訴訟之發生。
六、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