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磁帶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編號:
  (一)每卷磁帶必須予以編號,以便每位工作人員識別與調用,其編號
        方式如下:
        例式: 1
                格
               0 
               1 
                排
               0 
               A─櫃子代號
               P
                固定代表TAPE
               T
        櫃子分配如下:
        A:汽車車籍系統。
        B:機車車籍系統。
        C:駕駛人系統。
        D:汽車車籍轉檔用TAPE。
        E:駕駛人轉檔用TAPE。
        F:
        G:HP三○○○專用。
        H:存放空白TAPE。
  (二)每卷磁帶在啟用前都必須編號,貼標籤於TAPE外部,並且其啟用
        日期,磁帶內容,執行人等資料,請詳載於「磁帶紀錄表」內,
        才可使用。

二、調用:
  (一)內部調用:
        操作人員根據工作日誌要執行磁帶BACKUP時,或需要取有磁帶時
        ,請於執行完後,將更新日期,檔案名稱,執行人等資料紀錄於
        表格內,並將磁帶放回原位。
  (二)外部調用:工作人員如需將磁帶攜出至電作室外運用,則須將日
        期和執行人填於磁帶紀錄表上,於執行完後,將歸還日期填入磁
        帶紀錄表上。

三、銷燬:
    磁帶的保存年限已過,或該等磁帶內容已不再需要,則可將銷燬清單
    交由機房操作人員定期銷燬,並記錄於磁帶紀錄表上。

四、報廢:
    磁帶如有毀損,不能記錄資料時,則將此卷磁帶交由機房組組長報廢
    ,並記錄報廢日期次磁帶紀錄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