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汽機車考驗與檢驗作業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目的:為加強汽機車駕照考驗車檢驗、端正政風、杜絕弊端,確立考檢工
      作人員守法重紀、廉潔自持的德性,就現行標準作業程序徹底檢討
      尚潛存之缺失,與可能發生的弊端,策訂正確作業方法與預防措施
      ,並嚴格要求全體考檢驗同仁,對本職工作連坐負責,全力達到真
      誠為民服務的目標。
依據:本處考檢工作簡化第三階段改進措施暨本處考檢驗工作人員自清檢
      討會議結論。

壹、駕照考驗
一、體能測驗:
  (一)收件與收費:收件人應確實審查受測試人報考車類駕照登記申請
        書內記載事項、與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學經歷證件相對照,諸如
        姓名、年齡、住址及體檢狀況,符合規定者,收取測驗費後轉送
        登記人。
  (二)登記:登記人應負責複審收件人所初審各項資料,確實無誤後填
        「體能測驗紀錄表」(如附件一)並轉告受測試人測試前先閱讀
        各測驗項目測驗須知後交測驗人員開始測驗,否則應填寫一次退
        件單退回收件人補正後再予登記,發現受測試人係殘障者,並核
        對體格檢查紀錄,若有不符合規定,即請股長(負責人)鑑定按
        規定辦理,各測驗員應逐一複查受測人之書表資料並核對照片無
        誤後,始得開始測驗,未經體能測驗者不得報考。
  (三)視野測驗:審查資料、核對照片無誤後請受測試人作視野測驗,
        並將測試成績登入測驗紀錄表,合格者,在駕駛人登記書上蓋「
        合格」章。
  (四)夜視測驗:審查資料,核對照片無誤後,請受測試人作夜視測驗
        ,並將成績登入測驗紀錄,合格者在駕駛人登記書上蓋「合格」
        章。
  (五)總評:總評人應確實複審受測紀錄表各項測驗紀錄及記載資料與
        身分證、相片等是否確實相符,合格者在駕駛執照(學習駕證)
        登記書內體能測驗欄加蓋日期及簽章、發還受測人辦理報名考照
        及領取學習駕駛證,不合格者註明必須補行測驗項目轉告受測試
        人隔日再來補測。如有審核或測驗不實者,一經查出,視情節受
        連帶處分。
  (六)個人辦理考照之受測試人須領取學習駕駛證者,將已蓋妥測驗合
        格印章之學習駕駛證登記申請書持往學習駕駛證領證處領證,參
        加補習班受訓之受測試人測驗合格後,學習駕駛證由各補習班將
        申請書彙收送本處第二科或分處第二股統一辦領。
  (七)受測試人參加測驗,當時僅攜帶學習駕駛證申請書加蓋測試成績
        在一年有效期限內可憑身分證申請補蓋駕照登記申請書(含變更
        報考車類補蓋)。
  (八)以上測驗工作,如因審查或測驗不實,紀錄有誤,導致不良後果
        ,收件審查人各項測驗人總評人均負連帶責任,視情節議處。
  (九)本處委託中華民國汽車駕駛教育學會,代辦汽車駕駛執照應考人
        考前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除體格檢查依據公立醫院或衛生所之
        作業規定外,體能測驗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之。其督導考核獎懲
        標準(如附件二)。
二、考照報名:
  (一)各項駕照考驗報名手續程序,悉依本處現行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二)窗口收件:收件人應確實審查報考人之駕照登記書記載事項,與
        國民身分證、相片、駕駛學經歷證件相對照,以及體檢、體能測
        驗狀況,符合規定者發給號牌,等候收號領件,並將報名資料依
        車類分別傳送內部第二線作業人員,如報考人資料不全,或有其
        他問題,應填寫退件單一次退件,以免市民多次奔波。
  (三)內部一貫作業:作業人員再逐項複審報考人各項資料,如確無錯
        誤,依報名次序填寫准考證(複考者免填)及在准考證上編排考
        試時間、場次、傳送發件窗口,另將報考人資料交登記人填寫考
        驗紀錄表後將紀錄表上註明號碼,按照報名順序編號如1234上午
        第一場有三組時,每組考照七人計,作業人員收件廿一件時疊成
        一件,在每場考驗前十分鐘由承辦員或考驗員抽籤抽出,由第一
        組先抽出七人,再抽第二組七人,再抽第三組七人造冊,交由考
        驗員前往候考室點名。(如附件三)凡是因業務需要臨時加入個
        別窗口報考之應考人,必須由該分處主任或股長核准後始能辦理
        。不得接受報考人請求擅自變動報名次序,考試時間,筆試場次
        或路考組別,並嚴禁報考人進入辦公室與承辦人洽辦報名,以防
        人情請託流弊。
  (四)窗口發件:發件人應確實審查由內部一貫作業人員所傳送之準考
        證上登記事項無誤後,始得叫號發件,如發現不實或錯誤不退回
        複查,應視情節受連帶處分。
  (五)報考人在每場規定考驗時間報到,如因事而遲到者,按照規定,
        不論團體、個人均應重新報名,另行安排考試時間。
  (六)報名資料證件如有審核不實,或發生錯誤,導致考照產生問題,
        或經事後查出,全體報名作業人員均視情節受連帶處分。
  (七)各補習班團體考照報名另指定窗口專人辦理,作業人員應依規定
        按教育局核轉之各班入學名冊,逐一核對各班所送報考人駕照登
        記申請書、姓名、年齡、籍貫應與核定之入學名冊相符,並確實
        審查申請書表各項記載資料是否符合報考規定,以及各員學習駕
        駛證是否依規定時限(開訓後七日內)辦理,否則應予剔出,不
        准參加團體報考。
  (八)團體報名審查完畢,作業人員於名冊末端,註記合格報考人數並
        簽章製發准考證,交由發件窗口收繳規費,報名人書表由各補習
        班依照排定時間、場次,分別整理交由報名作業人員存檔待考,
        如有審查不實,按情節議處。
  (九)團體小型車駕照考驗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七。
  (十)殘障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報照處理要點:(依據交通部七十七年八
        月十日交路(77)字第0二二四一0號函暨附件)
        1.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
        2.獨眼之視力裸視達0‧六以上或矯正號後達0‧八以上同意報
          考輕、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但其視野達一五0度以上者並
          同意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3.聾、啞者同意報考輕重、型機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普通駕駛
          執照為限。
        4.手指殘缺(不含手指全缺及手掌全缺)者同意報考輕、重型機
          踏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為,限如其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1)姆指全缺者。
         (2)食指及中指均缺二節以上者。
         (3)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而食指、中指中亦有一指全缺者
            。
         (4)手、姆指、食指或中指畸形而伸屈不能如者。
         (5)兩手中有一手手指如鷹爪活動不靈者,或兩手中有一手手指
            全缺者。
         (6)因手指殘缺,其任何一手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者。
        5.四肢殘缺經加裝義肢能把持把手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
          車報考輕、重型機踏車駕駛執照,至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應依左列規定:
         (1)左手殘缺或右手殘缺經加裝義肢者得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
            動排檔車輛報考。
         (2)左下肢或右下肢殘缺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3)兩下肢殘缺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但離合器、煞車、
            加速踏板等可以操作自如者,得以一般小型車輛報考。
         (4)其他殘缺情形者均須以特製車報考。
        6.身體及四肢均齊全,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
          (如四肢不全麻痺、、小兒麻痺、駝背、佝僂、侏儒等)得以
          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與輕、重型機
          踏車駕駛執照;但符合左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小型
          車駕駛執照及輕、重型機踏車駕駛執照:
         (1)不借外力支持能行走自如者(不得用手杖或支架)。
         (2)能蹲立自如者。
         (3)就不經改裝車輛駕駛座,能操作自如者。
        7.特製車之改裝,應由合法或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為
          之。
        8.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
          車主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左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1)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2)行車執照。
         (3)車輛改裝說明圖。
         (4)車輛改裝之修理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時,並於行車執照上登記特製
          車種類說明。
        9.特製車如欲變更為一般車輛時,於拆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
          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
       10.殘障者報考汽機車普通駕駛執照應依其駕駛能力擇用自備車輛
          (不限屬報考人所有),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考驗合格
          後,依其所使用車輛於駕駛執照註明持照條件限制。
三、筆試:
  (一)試卷管理:
        1.預為撰印筆試考卷汽車交通規則二四種,職業汽車機械常識十
          種,機踏車交通規則二四種,暨汽、機車交通規則英文筆試卷
          各三種,編號密存,考試時每場以抽籤決定二種,交監考員再
          以單雙號相間分發應考人作答。
        2.管卷人按場次車類及抽籤號碼發卷,發卷時應將發卷張數,試
          卷連續編號確實登記於發卷簿,並由領卷人簽證,以備查考。
        3.筆試完畢收回試卷時,管卷人應即時核對與所發出試卷數量、
          號碼是否相符,並複核試卷評分,如發現評閱錯誤,立即查明
          交評卷人更正並簽章以示負責,倘有弊端(含違規作答),應
          立即報請股長處理,否則事後查出,應視情節受連帶處分。
  (二)試場管理:
        1.應考人員進場時,主考員向報名作業人員領取應考人書表負責
          點名入場,監考員核對應考人之身分證與准考證,並分配座次
          。如發現有資料不合或審查錯誤不予退回複查,事後查出,與
          報名作業人員視情節應受連帶議處。
        2.應考人點名入座完畢,主考員講解考試規則與安全教育,監考
          員至辦公室向管卷人按應考車類抽籤領取試卷二種,以單雙號
          相間分發應考人作答。
        3.應考人作答時,主考員應講台前,監考員在教室後座同時監督
          考試,不得在場內走動,或與應考人交談,否則一經查出視情
          節議處。
        4.筆試完畢繳卷時,主監考員應檢查試卷有無漏寫姓名,並當場
          清點考卷數量,嚴防散失及竊取,如發現試卷缺失,應立即追
          查並報請科(主任)股長處理,否則主監考員均負遺失公文書
          之責。
        5.主監考員收卷後應在辦公室公開閱卷評分,評分不實,經複核
          人發現視情節輕重議處,複核人發現錯誤不予複查,一經查出
          應受連帶處分。
        6.筆試經點名入場清查人數確定管卷人登記發卷後,遲到人員不
          得要求再進場,應憑准考證至報名處,另排考試時間。
        7.團體筆試缺考(遲到)人員,主考員應於點名進場排座後,簽
          領筆試試卷前,在缺考人書表上簽註「缺考」字樣後立即交回
          辦公室登記,如該班尚未考驗完畢,則重新報名繳費,列入最
          後一場補考,如該班筆試已全部考驗完畢,其餘缺考人員,在
          編組路考前由該班具函申請補考一次為限,補考及格者仍納入
          該班團體路試編組,經補考不及格暨經審查合格報名在案應考
          人之書表,按編號列管,七日後依規定辦理個別報考。
        8.筆試如發現有冒名代考情事,應立即報請股長移送人事室(二
          )處理,查獲人酌情議獎。
        9.主監考人員簽覆應考人所提有關試卷疑問(不明白)時,應就
          試卷本身簽覆,不可牽涉其他內容,亦不可對答案有關暗示性
          行為,否則視同串通舞弊論處。
       10.應考人儀態不整,或酒醉不得參加考試。
  (三)口試:
        1.為便於不識字或國小肄業,及雖國小畢業或國中肄業但連續三
          次筆試不及格,與民國廿八年元月一日以前出生係受日據教育
          者,報考駕照,於每週三下午與週六上午各辦理口試一次(如
          有特殊情形另訂時間),口試之試卷與領發卷程序筆試同。
        2.口試報名時,收件窗口應確按上項規定審核,如有其他原因不
          合上項條件者,應請其檢具證件個案申請核准後方得報考,新
          型國民身分證無教育程度欄者,得憑戶籍謄本之記載辦理之。
        3.團體考照,合於口試規定之應考人(不含自願筆試者),由各
          班於報名時在名冊備考欄註明「口試」,並提出有效證件(戶
          籍謄本)由報名審查員管制,安排於窗口報名口試應考人一併
          口試。
        4.外籍人士申請口試,依規定個案辦理,可自帶翻譯員報考外語
          口試,參加團體報考者以使用英文試卷為限,否則仍依規定個
          案辦理。
        5.口試點名入場時,監考員除確實核對報考人身分證件、相片外
          ,並注意複核報考人是否符合口試資格,如有不符應不准入場
          ,並報請股長查處,事後查出與報名人員視情節受連帶處分。
        6.口試情況需要分國台語二種,原則由主考講題,監考員負責監
          督,但主考員如不諳方言(台語)或國台語口齒不清者,由股
          長指派口齒發音清晰人員擔任。
        7.口試講解時,監考人員除監督考試外,並應注意講題人員之音
          質音量及講題內容重點之處有無暗示之嫌,如有不合應立即糾
          正,講題人員如涉嫌暗示答案,監考人員不予糾正或處理,一
          經查出以共同作弊議處。
  (四)筆試試場規則:
        1.應考人須服裝整齊,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暨准考證備查,如儀
          態不整或酒醉或穿著拖鞋、背心、或內、(睡)衣褲者,不得
          進場應試。
        2.應考人應遵照排定考試時間,排隊聽候點名驗證入場,經考驗
          員核對無訛後,依指定座次入座。
        3.考試時間:交通規則(常識)廿分鐘,機械常識(職業車)十
          分鐘。
        4.應考人應遵守試場秩序,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如有傳遞、
          抄錄、竊看他人答案,挾帶參考資料者,全卷不予計分。
        5.用鉛筆、  紅筆、或兩種不同顏色筆作答者,全卷不予計分。
        6.將答案塗改、描繪、擦除另填、或一題填兩個答案以上,或填
          答「ˇ」在答案範圍以外者,不予計分。
        7.在試卷上,作答案以外之任何記號者,不予計分。
        8.應考人將試題答案或試題內容抄錄,或記載攜帶出試場以外,
          或將試卷攜帶出試場以外,或冒名代考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七0條之規定處理之。
        9.本規則第四、五兩項全卷不予計分者,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六0條之規定處理之。
四、路試:
  (一)每日上午、下午上班前十分鐘,由股長抽出預先排定編號之考檢
        作業分工表號碼,再取出同號之考檢作業分工表,如考檢員因差
        、勤、病、事休假,由考驗組之最後一位開始,自前往後順序代
        替,但考驗員不適該項業務時,則另依適任之名順序,對調工作
        ,不得擅自變動應考之車類或組別。
  (二)應考人依准考證所排定時間,準時向路試管制台報到,由管制台
        工作人員(司機或技工)在紀錄表上,蓋上報到章後,並引導受
        考人依各組別上車,再將書表交予考驗員考驗,經蓋報到章後之
        應考人不得要求缺席。
  (三)各項無故缺考人員,應在應考人之書表簽註「缺考」,退還路試
        管制台人員,加蓋缺考印章。
  (四)上車路試前監考員應確實審查應考人之駕照登記書自填項目,體
        檢與體能測驗狀況,並與國民身分證、准考證、相片與其本人對
        照無誤後交與主考員,並請其上車考試,主考員複查各項資料無
        誤後開始考試。如發現有錯誤或審查不實之處不予退回複查,一
        經查出與報考作業人員連帶處分。
  (五)路考時各組主考員每日於考前向報名作業人員領取各組應考人書
        表,交由監考員前往候考室點名,說明考試規則,與講解考試內
        容,並逐一核對應考人各項資料收取考驗車使用費收據,再依序
        上車,由主考員將考驗車開往直線加速車道起點,監考員在後座
        監考,然後交由應考人自起點開始測驗。
  (六)直線加速車道測試前主考員應確實打開兩個測試開關,測試時按
        規定扣分,每一應考人有兩次測試機會,如第一次測試不及格,
        至終點處由監考員將考驗車開回直線加速車道起點重新測試,如
        合格,在終點處將應考人駕照登記書及考驗記錄表交由終點審核
        員複查後簽章,考驗車仍由監考員開回加速車道起點,繼續依序
        測試。
  (七)應考人參加測試後不論及格與否,應立即離開合格者回候考室等
        待一般場考,不得在考驗場逗留,主監考員如未依規定駕車,致
        發生車禍,按情節輕重議處。
  (八)直線加速車道考驗過程中,主考員如未將測試電源開關打開或不
        按規定標準扣分,監考員應立即糾正,否則一經查出連帶議處,
        終點審核員審查不實,一經查出依情節輕重議處。
  (九)直線加速車道測驗合格之應考人應在候考室靜待一般場考,場考
        時仍由主考員將考驗車開往考場,應考人開始考驗時,主考員負
        責評分,(如附件四、五、六)監考員在後座監督考試,評分後
        交由監考員復核,不得擅離崗位,但必要時在考驗車附近監考,
        應距考驗車一公尺以上,並不得與應考人交談。
  (十)主監考員執行考驗工作時,應整肅儀容,按規定將個人編號與識
        別證別於左胸前,服務態度謙和有禮,負責任、重榮譽,全神貫
        注於考驗工作。
  (十一)路考中如發生爭執或應考人無理要求,應即交由在場警員處理
          ,警員不在場時,由監考員報請科(主任)股長處理,不得與
          市民發生爭吵,違者視情節議處。
  (十二)團體考試應由領隊率領至候考室靜坐等待考試,聽候點名依序
          上車,各班教練與考人不得隨意進入考場,並愛護環境整潔,
          秩序不佳,隨時停考。(附件七)
  (十三)考試時如發現資料不符,應即送回報考人員複查,發現冒名代
          考,應即報請科(主任)股長轉送人事室(二)處理,如事後
          查獲,主監考視情節,應受連帶處分。
  (十四)路考及格,主考員應在考驗紀錄表上,當場評分,並紀錄於駕
          照登記書表上,經監考員複查無訛簽章後,准考證及身分證發
          還應考人。應考人依發照時間憑身分證及准考證繳費領取駕照
          。不及格應考人之書表,考驗員應簽註不及格日期,不得以缺
          席簽註准考證、身分證發還應考人,書表退回作業人員點收歸
          檔。違者簽請議處。
  (十五)路考評分不實,或不及格改記缺考,一經查獲,主監考員送人
          事(二)以偽造文書罪論處。
  (十六)路考時,應考人駕車發生車禍時,主監考應立即交由負責司機
          或技工會同股長、稽查小組鑑定、填寫車禍報告表,如有人傷
          亡,應立即以救人為先,並報告上級。
  (十七)路試部分為因應考照人數眾多時,可依據第廿二次公路監理座
          談會第十八項決議,考驗員之調配採取重點派員臨場專責監考
          。
五、發照:
  (一)每日窗口個別報考者,依每日排考場次時間及限額範圍內,隨到
        隨報名隨考試,經考驗合格者,並隨核送二科簽收核發駕照。
  (二)個別報考應考人考驗合格者,憑考驗員簽署之准考證,隨即逕向
        駕照發口處觀賞領照前之教育影片及繳費,領取駕照與安全教育
        手冊。
  (三)路考如遇特殊情況(如大風雨,場地積水過深,或應考人數過多
        )延誤考試時間過久,無法及時考照,得視情況臨時通知各應考
        人,改期考試及核發駕照。
  (四)團體考照及格發照由一科(股)審核,登記再由股長簽章後,於
        次日送二科(股)核發駕照。
  (五)發照過程中如因作業人員疏忽致延誤發照時間,或審核不實及繕
        寫錯誤而發生不良後果,各作業人員均負連帶責任,視情節議處
        。
  (六)發照人員憑一股送交名冊及准考證。配合一股,經審查簽章後之
        書表,審查無誤再收費發照,應逐日將所收費款結算繳庫,並向
        會計室核帳及填寫工作日報表乙份,送二科(股)核對。

貳、車輛檢驗:
一、登檢窗口
  (一)審核:
        1.定期檢驗:
         (1)審核行車執照之定檢日期、及原領牌照申請書車主聯正本。
         (2)將車別、車號輸入電腦列印定檢紀錄表。
         (3)查核電腦列印之資料和行照是否相符。
         (4)若有不符,當場請教車主,查明更正電腦或行照。
         (5)若無錯誤,則在檢驗表右上方,初檢欄位置加蓋審核日期章
            。
         (6)交收費窗口。
        2.外縣市車輛在本市代檢者:
         (1)繳驗行車執照及原領牌照申售書車主聯正本,其行照有效日
            期及指定檢驗日期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不予代檢。
         (2)複寫兩份檢驗表,填寫正確車號地址欄內應寫明縣市名稱,
            檢驗合格後,將副本寄往車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銷案。
         (3)檢驗表上加蓋(第一科)印章。
         (4)交收費窗口。
        3.逾期檢驗。
         (1)審核行車執照,原領牌照申請書主聯正本。
         (2)逾定檢日期者列印檢驗紀錄表後在紀錄表右上角蓋日期章,
            左邊空白處,蓋逾期罰款三00元字樣。
         (3)交收費窗口。
        4.有申請延檢者:
         (1)審核行車執照,原領牌照申請書車主聯正本及核准鄉延期之
            證明單。
         (2)列印檢驗紀錄表,右上方蓋日期章,左方蓋延期字樣,並將
            延檢單黏貼於檢驗表背面,加蓋騎縫章,電腦已有延檢紀錄
            者免貼延檢單。
         (3)交收費窗口。
        5.覆駛檢驗者:
         (1)審核覆駛申請書,原領牌照申請書車主聯正本。
         (2)停駛時間超過三個月以上,列印檢驗表,並在覆駛申請書及
            檢驗表左上方加蓋覆駛字樣之戳記(道安二八條)。
         (3)停駛時間超過一年以上,註銷牌照(道安二六條)。
         (4)交收費窗口。
         (5)檢驗及格後。由簽證組在覆駛申請書左下方蓋下次檢驗日期
            ,並蓋上職名章,交給車主至二科辦理覆駛登記。
        6.行車執照遺失,先行驗車者(補照先檢)。
         (1)行照遺失,如在定檢日前後一個月內申請檢驗者憑補照申請
            書及原領牌照申請書車主聯正本檢驗。
         (2)至定檢組查明指定檢驗日期,註明于右方空白處,並加蓋查
            核人之印章。
         (3)電腦列印檢驗表,在檢驗表及補照申請書左上方蓋(補照先
            檢)。
         (4)交收費窗口。
         (5)檢驗及格後,由簽證組在補照申請書左下方蓋下次檢驗日期
            ,並蓋上職名章,交給車主至二科清查欠費及違規積案後辦
            理補照登記。
         (6)每日下班前將檢驗表送交定檢組銷案。
        7.臨時檢驗:
         (1)憑臨檢通知單或違規通知單,審核原領牌照書,行車執照,
            列印檢驗表,註明臨檢項目及通知單文號。
         (2)檢驗及格後,由承辦人員收回檢驗表,銷號或在違規通知單
            上簽證。
        8.有違規通知單之檢驗(紅單子)。
         (1)有違規扣照時,准憑違規通知單先予檢驗,除違規事實逾檢
            者外,定檢逾期者,仍應依處罰條例十七條規定辦理。
         (2)列印電腦檢驗表乙份。
         (3)將違規通知單影本黏貼於檢驗表上,並蓋騎縫章。
         (4)表左方均蓋上違規訴願案件准予先檢。
         (5)收費後,將表均交予車主,進行檢驗。
         (6)合格後,簽證組收回紀錄表填寫下次檢驗日期送定檢組銷案
            。
         (7)俟違規案結領回行照時至一0五窗口查明電腦補辦簽證。
        以上八項如有審核不實而造成錯誤時,視其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
  (二)收費:
        1.收費項目為變更檢驗、定期檢驗及逾期檢罰鍰,收費後表上蓋
          收費日期章並將收據號碼打印在紀錄表上。
        2.逾檢一個月以內之車輛,各代檢公司亦可辦理罰鍰檢驗。
        3.收費人員,亦應協助審核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應立刻提
          出糾正,否則應負連帶責任。
        4.收費金額,每日下午三時半前結帳,送交會計室簽收。
        5.下班後,依規定辦公室內,不得存放金錢,應送交五科統一保
          管。
  (三)其他:
        1.證照有效時間截止期限為週六或週日時;可比照例假日,准予
          訓延(座五─二二)。
        2.車輛於檢驗日前一個月內檢驗,若有不合格,其覆驗日期,准
          放寬至逾定檢日期後一個月內,仍可辦理(座五─五)。
        3.檢驗不合格之車輛,雖逾一個月後申請覆驗,若未超過定檢日
          一個月內者,准予罰鍰補檢(座一一─一0)。
        4.行照逾期仍應先予檢驗,合格後至換照窗口換照。
        5.自73.10.01起,檢驗不合格之車輛,翌日覆驗時,免收覆驗費
          。
二、派工:
  (一)維持預檢線車道之暢道:應密切注意預檢線前後五十公尺內不得
        任意停車上鎖,等待在車道上,如有妨礙車輛進行者,均應管制
        移開,以維檢驗車道川流不息。
  (二)確定車輛到檢後憑下列各種狀況分派車道:
        1.定期檢驗:憑檢驗表,核對車號及車身名稱相符後,在行照上
          及檢驗表上蓋車道章。
        2.國產新車:憑出廠證、新領牌照申請書、發票、貨物稅單及商
          檢局之檢驗證明,核符車名後,在書表上及出廠證上加蓋車道
          章。
        3.進口新車:憑海關進口證明書、原廠出廠證、原廠說明書、輸
          入許可證、新領牌照申請書、發票、貨物稅單核符車輛後,在
          關單及書表上加蓋車道章。
        4.繳銷重領:憑繳銷書、原領牌照登記書及新領牌照登記書核符
          車輛後,蓋車道章於繳銷書及新領牌照申請書上。
        5.吊銷重領:憑吊銷執行單、原領牌照申請書及新領牌照登記書
          核符車輛後,在吊銷執行單及新領牌照申請書上蓋車道章。
        6.註銷重領:註銷期滿後,憑註銷單、原領牌照登記書及新領牌
          照登記書核符車輛後,在註銷單及新牌照申請書上蓋車道章。
        7.變更檢驗:憑變更書、行照、牌照申請書核符車輛後,在變更
          書上蓋車道章。
        8.換表檢驗:核准新車出廠代檢之車輛,欲改變使用性質時,如
          原買自用車欲改領營業車,或原買營業車改領自用車時准由本
          處重新檢驗,不必回廠檢驗,惟該原廠出廠蓋好的牌照申請書
          ,由派工人員收回蓋作廢章,另行填寫格並蓋上原表收回其餘
          手續與國產新車同。
  (三)車道章蓋完後,依大小車之類別、登記在統計表上。(每天結束
        後,應將車數報告股長)。
  (四)另將車號登列在車道控制表上,(新車寫引擎號、舊車寫牌照、
        重新分配車道者均應列登車號)。
  (五)凡是車身骯髒、污泥不潔者,一律不予派工,以免污染電腦檢驗
        儀器及檢驗場所,並由側門駛出。
  (六)凡是參與檢驗同仁均應了解本項工作內容。
三、排氣檢驗:
  (一)定檢時憑檢驗表核對車道章、車號委託書無誤後予以檢驗。
  (二)將抽氣管插入排氣管內。
  (三)改裝雙排氣管不予受理。
  (四)使用中車輛一氧化碳不超過四.五%,碳氫化合物不超過一二0
        0 PPM為及格。新車試驗(一九八八年以後)一氧化碳(CO)不
        得超過三.五%,碳氫化合物(HC)不超過九00 PPM為合格。
  (五)及格者,將測試結果登記在檢驗表上,以備查驗。
  (六)儀器應每日擦拭、保持清潔、管線注意收藏,不得隨地亂放。
  (七)工作環境附近,應保持清潔。
四、一般檢驗:
  (一)先核對檢驗表上之車道章再核對下列各項車籍資料:
        1.定檢:牌照申請書、行車執照。
        2.國產新領牌照:出廠證、發票、商品檢驗局證明書、牌照申請
          書、貨物稅單。
        3.進口新領牌照:進口證明書、輸入許可證、貨物稅單、發票、
          牌照申請書、原廠說明書、75.09.01以後到岸汽車,應附原廠
          出廠證。
        4.吊銷重領:吊銷執行單、新、舊牌照申請書。
        5.繳銷重領:繳銷書、新、舊牌照申請書。
        6.註銷重領:註銷書、新、舊牌照申請書。
        7.變更:雙更申請書、牌照申請書、定檢同時變更者,應於變更
          書上加蓋「定期檢驗同時辦理」章、單項變更應先繳檢驗費,
          在變更書上蓋收費章。
  (二)引擎號碼:
        1.國產新車:登記引擎號碼,並註明位置。(左、右、上、下)
        2.進口新車:車身號碼、引擎號碼均可做為登核之依據,如一車
          兼有車身與引擎號碼,則僅登記引擎號碼。(第十次公路監理
          業務座談會會議紀錄壹之八)
        3.定檢車輛:以牌照申請書登記者為準。
  (三)車身標誌:
        1.應與牌照申請書內登記之車主名稱相符。
        2.應由車頭往車尾順序噴寫。
        3.車身油漆無脫落現象(三九─一七)。
        4.貨車、客貨兩用車應噴乘人數與總重量。
        5.小自貨車,以個人名義領照者,車主名稱免噴,但乘人數與總
          重量應噴清楚。
        6.營業小客車應在左右兩邊後車門上端噴上與牌照號碼大小相同
          之車號,車號正中下方應噴車主名稱,其字體大小為每字長八
          平方公分。
  (四)擋泥板:大貨車必備,並能發揮實質擋泥作用。保險桿完好,無
        彎曲、折繼、破損腐爛。
  (五)車身牢固:板金完好,無破爛腐蝕之情形。
  (六)車門:開關自如完好。
        車窗:上下搖轉自如,無破損情形,不可貼反光紙。
              自用車貼用有色玻璃紙不予取締。
              小營客車則窗簾、布幔、有色玻璃紙、反光紙均不可使用
              。
              擋風玻璃應無破裂情形,前後上端貼用六寸寬帶狀之反光
              紙不予取締。
  (七)滅火機:大客車必備,且不可超過有效期限。
  (八)營業指示燈:
        1.應用一字型固定,可用金屬拉帶(電線不可裸露)。
        2.黃色壓克力黑字,前面為出租汽車,後面為TAXI英文字。
        3.安裝在車頂正中央,距前擋風玻璃上端三十公分。
        4.應與計費表聯動、空車應亮,載客按下則不亮(第十七欠公路
          監理業務座談會會議紀錄壹、八、(二))。
        5.個人車行在一字型上面應加「個人」字樣。
  (九)小營客計費錶及封鉛上之銅絲不得鬆脫及斷落,封鉛上必須要印
        有「同」字樣。
  (十)故障標誌:三角形紅色,每車必備。
  (十一)車身:大客車不超過一二.二公尺。大貨車不超過十一公尺。
          車高:大客車不超過三.八公尺,小貨車不超過二.五公尺,
          並受不超過車寬一.五倍之限制。
          車寬:大車不超過二.五公尺,同時車身內線與車胎外緣不超
          過十五公分。小車最大寬度不限,但車身內緣與車胎外緣不超
          過十公分。
  (十二)後懸:大客車不超過軸距之百分之六十,大貨車不超過軸距百
          分之五十(不含保險桿)。
          前懸:依原廠設計不得任意加長。
  (十三)雨刷:作用正常,刮掃乾淨。
  (十四)照後鏡:左右各一及車內一個,視線角度正確完好,無破損現
          象。
          前照鏡:平頭大客車必備。
  (十五)通風設備:大客車頂部通風良好。
  (十六)安全門:寬七六公分,高一六00公分(軸距未達四公尺者,
          不受此限)。
  (十七)地板:座位、拉桿、拉手接環完整無損壞情形。
  (十八)車身型式與實際相符,如框式,廂式、蓬式。
          1.規格之審定以交通部核定者為準,故底盤一經打造後不得任
            意變更,例如六人座客貨兩用與九人座客貨兩用,不得互相
            變更,貨車底盤不得打造為客車等。
          2.廂型貨車: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車廂兩邊有玻璃窗者應
            加金屬欄杆保護之。
          3.六人座客貨兩用車:第二排座位後用金屬監固之欄杆隔開,
            後車廂之玻璃窗亦應加裝金屬欄杆(交通部63.05.12交路(
            61)字第0六一五二號函)。
          4.九人座客貨兩用車:第三排座椅後用金屬監固之欄杆隔開,
            後車廂之玻璃窗亦應加裝金屬欄杆(交通部63.05.12交路(
            61)字第0六一五二號函)。
          5.代用客車:駕駛室與後車廂隔開,後廂座椅為直式活動翻重
            座椅,並加靠背,後廂玻璃窗加裝金屬欄杆。(道安八十七
            )
          6.幼童車、救護車座用客車底盤打造。
          7.客貨兩用車、代用客車、不得變更為客車。
          8.九人座、六人座客貨兩用車亦不得相互變更使用。
  (十九)引擎狀況良好,慢車不熄火、排汽等接頭無漏氣,水箱無漏水
          等現象  ,消音器排氣等良好,無破洞,不可私自改裝雙排氣
          管。
  (二十)各種儀表正常。
  (二十一)手煞車良好,拉桿能在固定位置。
  (二十二)方向機裝置無鬆動拉桿球頭等無鬆動現象。
  (二十三)離合器正常無打滑現象。
  (二十四)煞車燈、小燈、倒車燈、方向燈、車寬燈、號牌燈應作用正
            常。
  (二十五)前燈應檢查遠光、近光及光束。
  (二十六)喇叭音量不超過七0─九0分貝。如有高音空氣喇只應責令
            拆除。
  (二十七)前輪定位:每公里偏滑不得超過四.六公尺。
    ※以上各項,如有不合格者,在檢驗表上打「×」,並蓋上「限期改
      善」章。
      如是新領牌照,或是吊、註、繳銷、重領者,則在書表背面寫明不
      及格項目並蓋上「限期改善」章。
    ※凡是全部及格者則在檢驗表之預檢欄內蓋上日期及職名章,不得只
      蓋日期而放行。
    ※不合格車輛,其不合格項目,不予註記,或檢驗不實者,經查獲時
      ,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代辦人未附委託書者,不予受理。
五、煞車儀試驗:
  (一)憑檢驗表或申請書表、核對車道、車序、車號符合後,指導測試
        煞車。
  (二)車主若有不了解或要求代試煞車檢驗員應予以協助。
  (三)嚴禁無委託書之代辦人試煞車。
  (四)嚴禁使用倒檔試煞車。
  (五)不及格者在未駛離滾筒同時得重新再試。(以三次為限)。電腦
        車道以一次為限,不得重複,以免擾亂訊號,妨害他車。
  (六)覆驗之新車及吊、繳、註銷之車輛應核對引擎號碼、正確後再予
        試車,以免張冠李戴,防止弊端。
  (七)煞車儀測試法:前輪緩緩上滾筒、鬆開煞車、等待四秒後,滾筒
        開始轉動,俟儀表上之兩個小燈亮時表示已經達到標準轉速,此
        時才開始徐徐踩下煞車踏板,儀表上之指針上升到最高時,再用
        力踩死煞車,滾筒立刻停足三秒後駛離滾筒,再試後輪。
  (八)電腦車道應照營幕指示辦理,任何動作均限作一次不得重複,以
        免擾亂電腦訊號,妨害後車檢驗。
        1.及格者在檢驗表下端儀器欄內蓋章並告知車主辦理簽證。
        2.不及格者,應告知車主何輪不及格,以便修理,並扣行照交簽
          證人員保管。
        3.電腦車道及格者在紀錄表上蓋「總評章」,不及格者請車主調
          整或修理後覆驗。
  (九)如有不按規定作業者,一經查獲,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十)如發現前面各站檢驗或填寫遺漏時,應退回補正。
六、簽證
  (一)任務為將到檢車輛之資料做最後過濾。
  (二)檢查定檢表上之各項紀錄,如全部合格,則在行照上加蓋本處之
        簽證章及合格日期並在行照及檢驗表上寫好下次檢驗日期。
  (三)新車或重領車輛核對所有證件及書表填寫全部合乎規定則在書表
        背面蓋上職名章及日期,否則退回補正。
  (四)保官檢驗員送來之行照應登記之,以免遺失。
  (五)若全部及格,而有積案未清者簽證後,行照交與警察處理。
  (六)簽證人員於下班前,依車別分類、列造日報表(如小自、小營客
        、小營貨等 .......)連同檢驗表送交資料處理組簽收。
  (七)本段如簽證不實,亦應負連帶責任,簽請議處。

參、便民措施:
一、筆試考後立即查卷:
    各場筆試完畢評分宣布成績後,不及格之應考人可立即向指定窗口申
    請查閱試卷,以瞭解錯誤所在作為再次補考加強複習之參考,並示公
    平公正。
二、考照准考證遺失補發:
    市民遺失准考證,可到報名窗口索填准考證遺發申請單乙張,不須辦
    理收文簽辦,直接向窗口辦理補領,窗口收件人依申請人所填原准考
    證號碼調出資料查證無誤後,即接原號填發乙枚簡便快捷,如應考人
    忘記號碼,能提正確考試時間,收件人應調閱當時考試名冊,代為查
    尋其准考證號碼,不得以事繁拒絕。
三、辦理外縣市籍市民代考駕照:
    凡外縣市籍市民在本市工作者,可向報名窗口索填代考駕照證明書乙
    張,經服務單位簽章證明後,即可持向本處辦理報名代考駕照。
四、申請以口試代替筆試:
    凡不識字或國小肄業國文程度不夠,或雖國小畢業但應考筆試已三次
    不及格,或民國廿八年以前出生受日據教育者,報名時均可向窗口申
    請改考口試。
五、申請提前考照:
    報考普通小客車駕照不及格,未滿十五天複考期限,及在駕駛訓練班
    受訓已滿四週以上,因出國或奉召入營服役行期在即,檢具出國護照
    及機(船)票或召集令,可申請提前報考加照。
六、以上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各經辦人員如未確實執行或藉故刁難,經檢
    舉或查覆屬實,視情節議處。

肆、督導考核:
一、考檢驗作業場所,除科股長隨時嚴格督導外,並另成立督道小組。
  (一)督導小組人員由現行本處政風稽查小組人員兼任。
  (二)任務:
        1.不定時巡視或抽查考檢驗作業場所各項作業情形或資料複查。
        2.巡查與抽查重點:
         (1)各作業場所有無黃牛不法活動。
         (2)各工作項目作業人員有無按規定程序作業,服務態度是否良
            好。
         (3)抽查及複核考驗筆路試成績紀錄與車輛檢驗紀錄表有無不實
            之紀錄。
         (4)筆路試場之秩序是否良好,主監考人員有無擅離工作崗位。
         (5)檢驗場秩序是否良好,是否按規定車序檢驗。
         (6)各補習班團體考試有無領隊人員在場維持秩序及各班考試狀
            況。
         (7)嚴禁參加團體考試之各補習班攜帶食物飲料香煙慰勞工作人
            員。
         (8)督考中如遇輕微違規事件,立即當場糾正,重大者專業簽辦
            。
二、汽車委託代檢廠商: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交通部73.12.29交路(73)字第二八
        七一九號函頒布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訂定。
  (二)目的:為強化各代檢驗商之管理與考核,確實使代檢業務,按照
        規定標準有效推行,達到行車安全之目的。
  (三)對象:文通部核准有案,與本處簽訂合約代辦汽車檢驗業務之廠
        商。
  (四)區分:
        1.畫面檢查:代檢公司每日代檢車輛之檢驗表於次日上午九時半
          前送本處審查。
        2.現場檢查:
         (1)定期抽查:每週一次以上,對各委託之代檢廠商全部實施檢
            查。
         (2)不定期抽查:不預知方式實施抽查,凡有密告案件,本處隨
            時會同有關單位派員查核。
  (五)督導考核項目:
        1.法令規定執行情形。
        2.檢驗技術及設備。
        3.服務態度。
  (六)實施要領:
        1.法令規定執行情形之檢查,應就作業單位已檢驗合格之車輛進
          行複查,以檢查代檢單位對有關檢驗法令規定執行程度,在檢
          驗場出口處,以抽查方式實施,在不妨礙該作業單位正常作業
          之情形下進行為原則。
        2.檢驗技術及設備之檢查,應就檢驗場之實地作業查看考量之,
          以不妨礙檢驗工作之進行為原則。
        3.服務態度之檢查,除觀察作業人員之服務狀況外,並得訪問受
          檢車主,聽取其批評意見,作為評分及改進之參考。
        4.檢查時發現有違反規定情事,應立即登記,並轉知廠方改善,
          列為下次檢查之重要項目外並依法處理。
        5.每月應將全月檢查結果公布各作業單位週知,限期改善,若有
          警告處分情形併入月報,陳報大局核備。
        6.每一個月由副處長主持開檢討會,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並對
          督考導核結果交換意見,以資改進。發現違反規定時,由副處
          長召集有關人員協商審議警告、停檢、撤銷之處分,而受警告
          處分每月併入月報陳報外,其他停檢,撤銷之處分,則應個案
          陳報大局核示。
        7.奉核定代檢車輛數得保留部分車輛數作業獎勵優良代檢廠商增
          加每日車輛數,其辦法另定之。
        8.為加強督導考核應研究駐廠之可行性另檢討增加檢驗員員額時
          並照規定程序陳報修正組織編制。
  (七)對違反規定之處理:
        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辦理。
  (八)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概依現行有關交通法令及汽車委託代檢實
        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伍、獎懲:
一、以上考檢工作在作業進行中,各項作業承辦人如經發現任何缺失,應
    立即報請科(主任)股長隨時檢討改進,如經查獲考檢不實,情節重
    大者,如係一貫化作業,有關工作人員一併連帶負責,視情節議處。
二、一般違規視情節輕重核予如下處分:
  (一)申請書表、考檢紀錄、筆試考卷等遺漏簽章,影響作業進度或應
        考人權益者,考驗主監考或檢驗有關人員均應受連帶處分,第一
        次申誡,第二次申誡二次,第三次記過,第四次記過二次,第五
        次記大過,第六次記大過二次。
  (二)筆試考卷路試成績﹂不及格」記為「及格」或缺考,或筆試擅自
        變動場次座位,路試變動組別次序,經查獲如無弊端者,主監考
        均受連帶處分,第一次申誡,第二次申誡二次,第三次記過,第
        四次記過二次,第五次記大過,第六次記大過二次,倘有弊端專
        案簽辦。
  (三)車輛檢驗項目如有檢驗不實,或准代辦人上車試驗剎車,及剎車
        試驗時使用手剎車或倒檔,或拒絕簽證員退回補正者,第一次申
        誡,第二次申誡二次,第三次記過,第四次記過二次,第五次大
        過一次,第六次記大過二次,情節重大者專案懲處。
  (四)工作不力,服務態度欠佳,視情節議處。
  (五)各作業人員如一年中從無過失,各項紀錄亦無錯誤,且服務態度
        優良,守法重紀者,視情節簽請獎勵或列入年度考績。

陸、行政支援:
    為杜絕黃牛不法活動,與改善工作場所秩序,警衛室應加強對考檢驗
    場、體能測驗室報名窗口地帶、以及考檢驗場附近地區之巡邏,以維
    持良好之秩序。
    
殘障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殘障情形與車輛改裝方式參考表
┌──┬────────┬──────────────────┐
│分類│殘   障   情  形│車    輛    改    裝    方    法    │
├──┼────────┼──────────────────┤
│ 汽 │左下肢殘缺或機能│自動排檔車未經改裝或一般小型車將離合│
│    │障礙            │器改裝於手操作                      │
│    ├────────┼──────────────────┤
│    │右下肢殘缺或機能│自動排檔車(或一般小型車將離合器改裝│
│    │障礙            │於手操作之)其加速踏板改裝於左腳方位│
│    ├────────┼──────────────────┤
│    │兩下肢殘缺或機能│一般小型車將加速踏板、剎車與離合器改│
│    │障礙            │裝於手操作或自動排檔車將加速踏板與剎│
│    │                │車改裝於手操作                      │
│    ├────────┼──────────────────┤
│    │左或右上肢殘缺或│自動排檔車於方向盤加裝握球或扣環,方│
│    │機能障礙        │向燈改裝於同一側                    │
│    ├────────┼──────────────────┤
│    │四肢健全,但不能│一般小型車或自動排檔車將加速踏板、剎│
│    │駕駛一般小型車之│車、離合器與座位升高                │
│    │四肢未全麻痺、小│                                    │
│    │兒麻痺、彎腰、駝│                                    │
│ 車 │背、佝僂、侏儒  │                                    │
├──┼────────┼──────────────────┤
│ 機 │左或右下肢或兩下│機車加裝輔助後輪                    │
│    │肢殘缺或機能障礙│                                    │
│    ├────────┼──────────────────┤
│    │左或右手殘缺或機│機車把手改為方向盤並加裝輔助後輪    │
│ 車 │能障礙          │                                    │
├──┴────────┼──────────────────┤
│ 其  他  殘  障  情 形│加裝其他特殊裝置之汽、機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