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汽車駕駛人資料管理方案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加強業務檢討改進,提高服務水準,建立連帶責任制度,俾
    能發揮其責任心、榮譽感,進而達到便民服務之目的。

二、依據:本處第一四八次處務會議,處長指示與實際業務需要。

三、窗口綜合收件:
  (一)汽車學習駕駛證之核發:
        1.申請汽車學習駛證者,須年滿十八歲,經公立醫院體格及體能
          測驗合格,且在一年有效期間內之汽車學習駕駛證登記申請書
          一張,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吋相片一式兩張,經收件人切
          實核對後發給領件號碼牌並加蓋收件印章。
        2.申請汽車學習駕駛證換補證者,限在一年有效期間內損壞或遺
          失,應填妥換補證登記申請書一張,本人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
          吋相片一式兩張,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學習駕駛證超過一年有
          效期限者,不得收件補發。
  (二)軍事專業駕駛人退役換照:
        1.軍照換照須憑換照證明書在戶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國軍
          專業汽車駕駛人退役換照證,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
        2.收件人應切實查對一運輸署函送本處之換照名冊相符,並經公
          立醫院體檢合格之駕照登記申請書一張,且與身分證登載年齡
          、籍貫、住址相符,最後將原發照機關發照日期換照號碼,登
          載於駕照登記申請書上加蓋收件印章傳送發照,以明責任。
  (三)外國駕照換發駕照:
        1.須在戶籍所在地之監理機關辦理,且須年滿十八歲,有效之外
          國駕駛執照,另附影本一份,如係外國國際駕駛執照換照者,
          必須繳驗護照,經公立醫院體檢合格之駕照登記申請書一張,
          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
        2.收件人查對證件相符後,應將外國駕照國名、發照日期登錄於
          駕照登記申請書上加蓋收件印章,「凡短期居留未取得正式居
          留證之外籍人士或僑胞,可憑管區警察機關出具之申報流動戶
          口證明單辦理」。
  (四)職業駕駛執照換領普通駕駛執照:
        1.職業駕駛執照已屆滿審驗日期者,應同時辦理審驗,查驗其普
          通駕照登記申請書須與原照同類級(免體檢)國民身分證登記
          資料與申請書相符,相片兩張,收回原駕照即可發給領件號碼
          牌。
        2.職業駕照換領普通駕照後再要換回職業駕照,必須購填經公立
          醫院體檢合格之駕照登記申請書一張,檢附勞工保險證明單(
          換領普通駕照已逾一年以上者免附)、國民身分證及原駕照,
          隨時均可換領不受時間限制。
  (五)六年定期換發駕駛執照:
        1.換發駕駛執照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換照時檢附
          國民身分證、原駕駛執照、最近正面脫帽半身一吋相片一張,
          經收件查對相符後加蓋收件印章發給領件號碼牌。
        2.原駕照遺失者,應購填遺失補照登記申請書一張貼妥相片,檢
          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一張辦理補照同時換發新型駕照。
  (六)國際駕駛執照申請與換發:
        1.換領國際駕駛執照以持有我國有效之駕駛執照者為限,應於出
          國前辦理,須購填國際駕照登記申請書一張,檢附原駕照、國
          民身分證、護照、相片兩張,由收件人查對相符後將發照日期
          、有效日期登記申請書上加蓋職名章,以明責任。
        2.原領國際駕照有效期間尚未屆滿,出國前重新申換國際駕照者
          ,應將原國際駕照繳回。
        3.現役軍人因公出國得憑服務機關正式公文內容說明憑軍中駕照
          申換國際駕照。
  (七)外國國際駕駛執照簽證:
        1.持有外國所核發有效之國際駕駛執照(但須非共產國家核發者
          ),購填國際駕駛執照簽證申請書一張並貼妥照片。
        2.國際駕駛執照之簽證期限以原照有效期限為準,完成收件交審
          核人加蓋簽證章。
  (八)汽車駕駛執照各項變更登記:
        1.駕駛人變更姓名、年齡者,應將原照繳回註銷換發新照,變更
          住址者,就原照背面住址變更欄內簽註之,必須查對申請書及
          駕照登記內容與身分證相符始能受理。
        2.職業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如審驗屆期,應同時辦理
          審驗登記後始能受理變更登記。
  (九)執業駕駛執照審驗登記;
        1.職業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兩年審驗一次,逾期一個月以
          上未達一年者罰鍰補審,逾期一年以上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2.應切實查驗其原駕照及審驗登記申言青書兩張(含體格檢查)
          國民身分證、參加勞工保險證明單(如身分證職業欄註明為失
          業者免驗勞保證明)。如係軍人或現職之公務人員可憑軍保卡
          、公保證辦理審驗,但須留存影本。
  (十)收件人應注意事項:
        1.受理市民申辦案件,言語態度要和藹,並應立即查驗各項證件
          ,是否齊全,符合規定,切實核對其內容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因為現在的駕照號碼就是身分證統一編號,一定不能錯誤
          ,否則身分證代號與駕照資料填寫有異,將來遺失補照即查不
          到資料。
        2.受理申辦案件情形特殊者,立即與審核人員協調處理,審核員
          不能處理時,應即與科、股長研商處理,必要時專案簽請處長
          核示,不得擅自稽延或逕行退件。

四、編登填寫各類駕駛執照應注意事項:
    空白駕駛執照之領用:
  (一)駕照登記核發人員領取駕照後應專簿登記,每日電腦列印發照清
        單依據發出印製號碼順序應切實核對數量,並與窗口收費人員核
        對收費金額是否相符。
  (二)操作輸入資料人員,應依據資料登錄並切實查閱畫面姓名、住址
        、發照日期、有效日期、換、補照日期、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
        等,以免錯誤影響駕駛人權益。

五、一般審核工作應注意事項:
  (一)學習駕駛證之核發,核對其學習駕駛證登記申請書、體格檢查及
        體能測驗符合規定要件者即在其申請書上加蓋發證印章後發證。
        遺失補發者,須查驗發證登記清冊及原申請書符合規定後辦理。
  (二)軍照及外照換領駕照之核發,應切實查核所填寫的駕照類別與電
        腦列印之駕照,各項內容與申請書相符後資料用印,送交護貝,
        如發現錯誤立即更正。
  (三)一般換、補照及定期換照之審核:
        1.應切實核對本處列管資料或繳回之舊照與電腦列印之駕照類別
          、原發照日期、換補照日期、駕駛經歷等內容後加蓋審核員印
          章交護貝工作。
        2.擔任護貝者除將電腦列印並經審核無錯誤之駕照,護貝完成加
          蓋鋼印交發照窗口開單收費發照外並應將換補照資料分別整理
          妥善,每日於下班前匯送資料室簽收。
  (四)職業駕駛執照審驗登記,除查對本處列管資料應審驗日期相符外
        ,應審查審驗書體檢項目是否合格及勞保證明單等,並在駕照及
        資料上分別加蓋年度審驗章,審驗登記書兩張加蓋印章後一張附
        存資料上,另一張隨同駕照發還駕駛人收存,逾期應罰鍰者,在
        審驗登記書下加蓋自動繳納罰鍰戳記,按最低額罰鍰收徵。
  (五)駕駛執照吊、註銷:
        1.駕駛執照吊銷,係憑有關單位裁決書及有關法令辦理,依規定
          填發駕駛執照吊銷執行單,於資料上註記裁決書字號及執行單
          號碼來文字號等在資料上加蓋吊銷戳記,駕照收回銷毀,備函
          檢送駕駛人及副知有關單位。
        2.駕駛執照註銷,其原因如下:
         (1)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限未申請換發者。
         (2)職業汽車駕駛執照逾審驗期限一年以上者。
         (3)職業汽車駕駛年滿六十歲,未申請延長執業年限(限小型車
            )及換領普通執照者。
         (4)體能變化,不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規定標準之
            一者。
         (5)不依規定或用不正當手段,考領駕駛執照者。
         (6)駕駛人死亡者。
         (7)原處分吊銷駕駛執照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日未向管轄地方
            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送駕駛執照者,由本處列冊
            逕行公布註銷,分別通知駕駛人將駕照繳回,並分函有關單
            位查照,並登記資料。

六、發件窗口應注意事項:
  (一)發件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座位,應依號碼大小順序按燈號發件,切
        實核對領件號碼牌以免錯誤,有人持領件號碼牌查詢時,回答應
        誠懇有禮,已辦妥之駕照盡快發出。
  (二)每日收費向銀行繳款時,應由業務代理人負責維持窗口收費作業
        ,不得因繳款而中斷作業,且每日發出及未發完之駕照數量必須
        與登記發照人員發出數量相符合,每天核對一次,並簽章於登記
        簿上,發現問題隨時逐級報告查處。
  (三)應將駕照印制號碼登記於收據聯,報核聯、存根聯,數字應正確
        清晰,以備查考。
  (四)每日下午三時應結賑,將當日所收費款繳送銀行,下午五時所收
        餘款應全數繳送第五科保管。
  (五)每日繳費報表及報核聯單據,應於次日上午九時前送會計室核銷
        。
  (六)收費單據及收費章戳應妥為保管,其單據號碼應逐日檢查以防散
        失或漏號發生。

七、證照庫存保管領發:
  (一)空白證照收發已設專人負責及專簿登記,將印製證照種類、日期
        、數量、印製起訖號碼,詳為登記,並單獨各設領發登記簿、發
        出日期、數量、印製起訖號碼由領用人簽章,以明責任。
  (二)證照領取後同樣設立專簿登記領用日期、起訖號碼、數量等以備
        查考,並在當日切實清查核對數量及印製號碼,如發現有編號重
        號或缺號時,應隨時登記,簽請處理,不得延誤,以明責任,如
        發現問題未能及時簽報,事後應自行負責。

八、資料管理:
  (一)凡經收件登記審核完成發件之資料(含異動登記),於當日下班
        前清理完畢設簿登記,送交資料室點清簽收,分類處理登記列管
        ,發現問題即時處理,相互協調,不得藉故推延,以保持資料之
        靈活運用。
  (二)凡經資料室簽收列管之資料,除管理資料人員外,無論調閱或查
        閱均須經過資料室之許可,始得查閱,如須調閱須填調閱單,以
        維護資料之列管程序。
  (三)凡移出外縣市各監理所站之資料,每週應造冊函寄二次。
  (四)外縣市移入之資料經收文登記及登錄清冊後由資料室指定專人立
        即登錄輸入後始能存檔。
  (五)舊型駕照辦理換發新型駕照資料,已不換書表,經登記後仍以舊
        書表列管。
  (六)外縣市駕駛人向本處申請地址變更,規定不調寄資料,應轉告申
        請人逕向原列管監理所(站)以通信辦理。

九、因服務態度不良而發生糾紛之處理:
  (一)服務人員態度不良,而引起市民反應,經查屬實者,將簽請議處
        。
  (二)由於一時疏忽,而造成錯誤,致使市民遭受損害者,除予設法補
        救外,視情節輕重簽請議處,股長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