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理處汽機車牌照管理作業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據本處第一四八次處務會議決議及指示辦理。

二、目的:為統一汽、機車牌照管理作業,藉以提高行政效率,以達到簡
    政便民之目的。

三、各項作業實施要點:
  (一)初審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詢明申辦人申辦事項後,再檢查其所送驗之書表資料及附件是
          否齊全,如有缺漏,立即告知補足後再送窗口收件。
        2.凡申領核發新車牌照者,除應填寫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兩
          份外,並應送驗國內生產之出廠證、檢驗合格證、完稅照、統
          一發票,如係外國進口車輛並檢附進口證明書、原廠出廠證明
          、海關完稅照及統一發票等證件。進口證明書須影印乙份拓製
          引擎碼模(國產車亦同)附貼於資料背面,另附引擎碼模卡乙
          份,以備查驗。申領書表如未經出廠商代檢合格蓋章者,必須
          經本處檢驗合格並簽章,如檢驗超過一個月者,應重新檢驗。
          (本國出廠代檢、超過一年,應重新檢驗)。
        3.凡申辦繳、吊、註銷、報停、報廢時,應同時收繳該車號牌與
          行車執照,並蓋繳回數量相符之戳記。如未收回時,應詢明原
          因,要求申辦人在補牌、補照、補證登記申請書相關欄打「ˇ
          」同時辦理,以便複審人員審核。
        4.前項申辦者及移轉管轄過戶或變更地址至外縣市者,均應依規
          定先由申辦人清查稅、費及以終端機先查違規、違章積案,如
          有違規、違章積案未清者,請申辦人先至裁決所清理結案並檢
          附積案已清證明再行辦理。
        5.受理市民申辦案件或回答市民詢問時,態度應親切和藹,所問
          之事,如能回答,應簡明扼要說明,如不能回答,請市民到服
          務中心或請主管答覆。
        6.市民如有不合理或與本處規定有違背之事相詢時,仍須誠懇解
          答,但不可與其爭吵,如市民情緒激動時,應請股長或科長處
          理。
        7.初審人員(其他窗口人員亦同)應依規定上午九時,開始打開
          窗口,受理收件。
        8.初審人員臨時有事(其他窗口人員亦同),須離開片刻時,應
          請鄰近同仁代為照顧。如因事、病假,應先找妥適當人員代或
          報告科、股長派人代理職務。
  (二)複審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一般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申請書表所填各項內容應與所附證件相符。
         (2)以個人名義申請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軍人補給證或僑民
            居留證明。
         (3)以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申請者,應附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
            式證明文件。
         (4)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者,以繳驗該公司行號登記憑證(營利
            事業登記證)影本,如係以公司行號之聯絡處、辦事處、通
            訊處名義申請者,應憑總公司行號之證明。
         (5)申辦異動登記時,應檢同原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申
            請書車主聯資料及行車執照,如遺失時應另填補發牌照登記
            申請書一式二份,同時辦理。
         (6)車輛須檢驗者審核是否合格簽章,相驗日期是否超過時限,
            本處檢驗者以一個月為限,新車出廠代檢以一年為限。
         (7)公務車應檢附預算證明。
         (8)油罐車應檢附中央標準局檢驗合格證明。
         (9)救護車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
        (10)消防車應檢附當地警察機關核准證明。
        (11)以個人名義請領自用小貨車牌照者,應審驗其國民身分證職
            業欄是否為農、漁、畜牧、泥水工、土木工、攤販等職業,
            如非上述生產事業者則應憑核准公文,始能受理核發牌照。
        (12)自用大客、貨車申領牌照,應憑車主地址所在地之監理單位
            核准公文辦理,如停車場在其他外縣市該公司所屬之工廠,
            則應由車主具名向工廠所在地監理單位核發牌照。
        (13)融資性租賃公司申請車輛(除小型自用客車、客貨兩用車外
            )應檢附核准證明文件。
        (14)複審人員使用調出本處列管資料後,每天中午及下午下班前
            由使用人登記車別、車號後,送交資料室點收列管。
        2.特別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新領牌照登記核發:
            國產汽車:審查出廠證、檢驗合格證、貨物稅完稅照與統
              一發票,應與其所登記於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之車別、車
              類、廠牌、型式、年份、汽缸容量、引擎號碼、顏色……
              等資料及來源證件之編號相符,即可核發牌照。
            進口汽車:審核進口證明書、(小型客車、轎式、旅行式
              )所附進口證明須蓋有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耗能測試合格章
              、原廠出廠證、關稅完稅照、及進口商、汽車代銷商所開
              統一發票應與其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內容(同)及編號
              相符,即可核發牌照。進口證明書影本乙紙應附貼於新領
              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本處存檔聯以下同)背面,以備
              日後查核。
            審核相符後,審核人員應在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簽
              章,以示負責,來源證件蓋驗訖章,並加打孔、編車號、
              登記牌照號碼及車主名稱於發出登記簿、並將國民身分證
              釘於車主聯(第二聯)資料上,以免散失。審核手續完成
              後將全案所附資料證件夾好傳遞至牌照登記桌由稅捐處人
              員繼續辦理。
            進口機車之限制。
            一五0西西以上重機車已停止進口,不准申請核發牌照。
              如查證確係在69.10.27(含)以前准予進口之重機車得准
              予核發完畢為止。
         (2)汽車繳銷、吊銷、註銷牌照後重新申領牌照登記:
            核對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並經本處檢驗合格簽證與原領
              資料內容相符。
            非原車主重領者,應附讓渡證明、及買賣雙方國民身分證
              。
            逾檢註銷及失竊註銷未繳回號牌、行照者,應先追繳號牌
              及行照,並辦理繳回牌照手續完畢者,始可重領新牌照。
              如號牌、行照遺失者,應先辦理補牌、補照手續(但不再
              製發)。號牌如在74.12.01以後遺失者應檢附警方報案證
              明,始可辦理補牌手續。
            失竊註銷重領應憑警方發還證明文件辦理。
            經議處註銷牌照處分車輛,應滿半年後,才得重領牌照使
              用。如因由於人力不可抗力或因病、出國、服役、服刑、
              受保安矯正處分或地址遷移未辦變更手續等特殊原因,並
              能提出證明者,經專案提出書面申請核准後,得重新驗車
              領牌,不受六個月之限制。
            審核相符,審核人員在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簽章,
              並將原領(已辦繳、吊、註銷)資料處存聯及車主聯均加
              蓋審驗章銷號,然後編新車號碼,並登記牌照號碼及車主
              名稱於發出登記簿,以完成手續。
         (3)外交牌照繳銷後重領牌照登記:
            核對申請人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所登記之各欄資料人內容
              與原領已繳銷車籍資料相符,並經檢驗合格簽證。
            審查外交部禮賓司核准出售證明文件,並登註文號。
            審驗補繳關稅及貨物稅收據。
         (4)過戶登記:
            核對過戶申請書內容,與原證件資料相符。
            核對受讓人(買主)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與國民身分證
              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所記載相符。
            汽車應在指定檢驗日期前辦理。
            如有補證(照)者,應核驗其補發之證(照)登記書。
            辦有動產擔保設定登記而期限未到者,或有禁止異動登記
              者,應先行辦理註(塗)銷登記後,始可受理。
            有交通違規積案(含違章),或肇事逃逸者,稅務機關通
              知禁止異動,法院查封及其他債務糾紛等,應先清理結案
              ,並取得銷案證明書,始可受理。
            汽車移轉管轄案件,應於過戶書或變更書上加蓋下次指定
              檢驗日期。
            已因逾檢辦理逕行註銷,或辦有拒不過戶註銷,失竊註銷
              牌照者,則不能直接受理過戶登記,應先行辦理繳銷,或
              繳還牌照手續,再重新驗車領照。
         (5)變更登記:
            核對申辦變更登記書內容正原證件資料相符(變更項目除
              外),變更車輛顏色、規格、型式、引擎等應經檢驗人員
              檢驗合格簽證。
            引擎或車架變更,應以廠牌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並應審驗來歷證件,(如係國產汽車應繳驗原廠證明書,
              進口汽車則繳驗進口證明書),貨物稅完稅照及統一發票
              。
            地址、印章變更,應核對車主國民身分證(公司行號為營
              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之名稱地址是否相符。
         (6)補(換)發號牌、行車執照及新領牌照登記書:
            核對申請書表之車主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與國民身分
              證(公司行號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相符,印章相符。
            因破損而申請補牌、補照、補發新領牌照登記書,應將舊
              號牌、行照、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繳回作廢。如因遺失補
              發號牌,應檢附警方遺失證明單(自74.12.01以後遺失者
              )。
            補發行車執照如已屆定檢日期者,應先行檢驗,以便填寫
              行照時之依據。
            補發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或過戶書(最近一次)時,除影
              印本處列管資料或電腦列印車籍資料乙份外,並在處存聯
              資料上註記當天日期補證一次、二次,便日後審查之參考
              。
         (7)繳銷牌照登記:
            缺牌缺照未繳回者,應同時辦理補牌、補照手續(免收號
              牌及行照費)。遺失號牌應檢附警方遺失證明單辦理(自
              74.12.01以後遺失者)。辦理繳銷登記並重新領照(定檢
              未到期者,免再驗車)。
            繳(註)銷書車主聯遺失,不予補發,可由車主之具切結
              書憑車主聯原領牌照登記書及過戶書等資料由第一科調閱
              本處台帳資料驗車領照。
         (8)汽車吊銷牌照登記:
            審查吊銷裁決書裁決日期後,在十五日期限內申請者始能
              受理。
            核對吊銷執行單內容是否與證件資料相符。
            如已逾裁決日期十日期限,應填寫汽車註銷牌照處分書,
              辦理逕行註銷處分,受處分車輛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
              領牌照。
            缺牌缺照者,應同時辦理補牌補照手續(免收規則費)。
              遺失號牌應檢附警方遺失證明單辦理(自74.12.01以後遺
              失者)。
            裁決書十五日期限之最後一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國
              定假日,可從寬予延長一日計算。
         (9)註銷牌照登記:
            汽車逾檢註銷處分:
              A.車主繳回牌照、行照辦理註銷牌照處分者,應填妥註銷
                處分書連同裁決書一併辦理。
              B.缺牌缺照者,應同時辦理補牌、補照手續(免收規則費
                )。
                遺失號牌應檢附警方遺失證明單辦理(自74.12.01後遺
                失者)。
              C.由本處逕行辦理註銷處分之車輛,應先行辦理繳回牌照
                手續。
            失竊註銷牌照登記:
              A.車輛失竊車主應向管區警察單位報案,經取得失竊報案
                證明後辦理失竊註銷牌照手續。
              B.核對失竊證明所載內容是否與車籍資料相符,並將失竊
                證明文號註記於註銷書上,失竊證明影本附貼於註銷書
                第一聯背面,以備日後查核。
            經法院拍賣車輛由承(買)受人申辦註銷牌照登記:(拍
              賣及強制執行取回車輛均乃由承受人或債權人直接辦理過
              戶登記)。
              A.審核法院拍賣公文,本處是否收到登記於車籍資料上。
              B.查核申請人是否為買受人,若非買受人應由買受人具名
                辦理註銷牌照登記後,再憑轉讓證(或合約)辦理重領
                牌照。
              C.法院拍賣公文,買受人應持正本,不得持影本辦理。註
                銷登記書上應將法院拍賣日期文號註記,並將該文影本
                貼於註銷登記書第一聯背面,以備日後查核。
              D.如拍賣車輛號牌、行照、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車主聯等
                未交與買受人時,應查驗拍賣證明書是否有詳實註明。
            出售後買主拒不辦理過戶登記註銷牌照登記:
              A.由原車主登報或存證信函催告買主之催告內容是否與申
                請人所述車號、買受人原車主等資料相符。
              B.審核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是否繳清,有無稅費已清經稅
                捐處及第四科之簽證戳記。
              C.原車主檢附已登報紙、已繳清稅費之註銷牌照登記申請
                書等專案申請,經會資料室登註後核判發文通知原車主
                ,並副知有關單位,完成註銷牌照手續。
              D.買主申請回復牌照時,應先行辦理繳還牌照登記手續後
                ,始能重領牌照。
        (10)報廢登記:
            缺牌、缺照者,應同時辦理補牌、補照手續(免收規費)
              。
              遺失號牌應檢附警方遺失證明單(自74.12.01以後遺失者
              。)
            公務車使用滿八年可予報廢。如使用未滿八年者,應檢附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並請先至第一科檢驗合於報廢規定者,
              得提前辦理報廢登記。
            報廢之汽車,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申請登檢領照使用。
        (11)報停登記:
            審查報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審查行車執照定檢逾期未滿一個月者,應予罰鍰受理,逾
              期一個月以上者,不得辦理報停。
            缺牌缺照者,同時辦理補牌、補照手續。遺失號牌應檢附
              警方遺失證明單(74.12.01以後遺失者)。
        (12)復駛登記:
            復駛時已屆定檢日期,應先檢驗合格簽證後受理,並將收
              回牌照、行照發還車主使用。
            報停原因如因機件損壞,或停驗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應
              先行檢驗合格簽證後受理。
            停駛期限超過一年,應辦理註銷牌照,如須回復行駛時,
              須依規定重新申領牌照。
        (13)核發臨時牌照:
            審核新車領用時之出廠證或進口證明書,如已辦繳、吊、
              註銷之車輛,應查核原領車籍資料所載廠牌,引擎(或車
              身)號碼與臨時牌照登記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
            一次核發不得超過五日。
            如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以一次為限,累計同一省區不得超
              過十五日為限。
            臨時牌照使用期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回
              銷號。逾期三日以上者應繳納罰鍰。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14)核發試車牌照:
            審核申請人是否從事汽車運輸、買賣、製造、修理業及汽
              車研究機構,為業務需要試車者,始可受理。
            汽車研究機構申請試車牌照應繳附該機構正式公文。
            試車牌照不得載運客收費營業。
            應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行駛。
            按季或按年領用,期滿仍需續用時,應於期滿前十日向原
              發牌照機關換領新照。
            試車牌照領有期滿或不予繼續使用時,應將所領牌照繳還
              原發照機關,逾期三日以上者應繳納罰鍰。
        (15)申辦案件證件不全或不符者,填退件單一次退件,補足後再
            予受理。
  增列(三)
  增列項目:
  (三)電腦終端機操作人員:
        1.終端機操作人員應負責線上作業新領牌照及各項異動登記、行
          車執照列印及由外縣市移入資料之即時登錄輸入電腦建檔之責
          。
        2.終端機操作人員對經審核人員審核簽證之資料應全部照錄輸入
          電腦,不得任意更改。每車資料經登錄並復驗無誤後,加蓋操
          作人員印章於資料上,以資負責。
        3.如需列加行車執照時,操作人員應參照(四)登填行車執照有
          關規定輸入各欄資料列印行車執照。
  (四)登填行車執照人員:
        1.新領牌照之行車執照,應依據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之
          各項資料填寫。電腦列印行照應撕下附於該車資料上傳送登填
          人員登記。
        2.汽車辦理異動時,應先檢查書表是否有加蓋審核員及稅費已清
          章。
        3.汽車定檢日期依照交通部規定由新領發照之日起推算,前五年
          每年檢驗一次,第六年起每年檢驗二次。
        4.汽車行照有效日期屆滿,且依規定參加定期檢驗者,應換發新
          行照及年度標識牌。
        5.汽、機車行照及標識牌為二年換發一次。
範例詳如下:
┌────────┬───────────┐
│     例一       │          例二        │
│                │                      │
│出產年份一七七年│        ↓            │
│                │                      │
│  6 月1 日      │      7 月1 日        │
│                │                      │
│  發照          │      發照            │
│1/5→10/1     │    出產年份一九七七年│
├────────┼───────────┤
│  七十八年      │        ↓            │
│                │                      │
│  6 月1 日      │     7 月1 日         │
│                │                      │
│  定檢          │      定檢            │
│1/5→10/1     │      七十八年        │
├────────┼───────────┤
│  七十九年      │        ↓            │
│                │                      │
│  6 月1 日      │     7 月1 日         │
│                │                      │
│  定檢          │      定檢            │
│1/5→10/1     │      七十九年        │
├────────┼───────────┤
│  八○年        │        ↓            │
│                │                      │
│  6 月1 日      │     7 月1 日         │
│                │                      │
│  定檢          │      定檢            │
│1/5→10/1     │      八○年          │
├────────┼───────────┤
│  八十一年      │        ↓            │
│                │                      │
│  6 月1 日      │     7 月1 日         │
│                │                      │
│  定檢          │      定檢            │
│1/5→10/1     │      八十一年        │
├────────┼───────────┤
│  八十二年      │        ↓            │
│                │                      │
│  6 月1 日      │     7 月1 日         │
│                │                      │
│  定檢          │      定檢            │
│1/5→10/1     │      八十二年        │
├────────┼───────────┤
│  八十三年      │        ↓            │
│                │                      │
│  6 月1 日      │ 1 月1 日7 月1 日     │
│  12月1 日      │                      │
│  定檢          │ 定檢      定檢       │
│1/5→10/1     │      八十三年        │
│                │                      │
│    ↑          │                      │
│    ↑          │                      │
└────────┴───────────┘
      6.汽車變更登記時,行車執照應依變更後之內容填寫。
      7.汽車行照遺失,申請補發時,如已逾檢應先行檢驗合格方可再補
        發行照。
      8.行照內容如有筆誤,車主申請更正時,經查核本處列管資料證實
        其錯誤者則應予更正,並加蓋簽證章。
      9.登填行車執照人員對所領行照及標識牌,應負妥善保管之責,每
        天發出數應與登記數相符,並與收費人員核對是否相符,並填製
        日報及月報表,以備上級人員隨時審核並作統計之依據。
(五)蓋發照章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每日上班前將發照章日期撥正後始能啟用。
      2.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及異動書表第一聯經驗留存檢驗紀錄,
        並有檢驗人員及審核人員簽章者,應分送本處資料室存檔列管,
        第二聯為車主聯交由車主保管。
      3.機車資料均為二聯,第一聯送資料室列管,第二聯為車主聯交由
        車主保存。
      4.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每日核發數量應收數費人員核計是否相符。
        5 每日上午及下午下班前分別將已辦妥之書表分送給資料室處理
        後列管。
      6.汽車報停應收回舊行照,彙送資料室保管。(號牌由發牌人員收
        存保管)。
      7.應檢查登記書表是否有加蓋檢驗員、審核員、稅費已清印章。
      8.補製臨時紙質牌照應按號碼設簿逐日登記。
      9.吊銷執行單及註銷處分書,應收回一聯,第二聯為車主聯,交由
        車主保存。
     10.機車移轉管轄、轉移書表上應加蓋燃料使用費繳納截止日期章。
(六)收繳規費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收繳規費應依據交通部頒布監理規費費額標準開單收費。
      2.收費人員應將牌照號碼登記於收據聯、報核聯、存根聯、字跡應
        正確。
      3.所開收據數字與收費數相符,鈔票與硬幣及找零均應正確無錯。
      4.每日下午三時應將當日所收費款送交市銀行收存,下午五時所剩
        餘帳款結清後送第五科保管。收費人員不得個別保管公款,以免
        被竊,如未按規定辦理,責任自負。
      5.每日結帳的收款數,應與發牌照之登記數核計相符,否則應找出
        錯誤原因及短收(或溢收)費用之數量,短收費款應由收費人員
        負責償還,以示負責。
      6.收費人員保管收費單據及收費章戳之責,不可遺失為歹徒所利用
        ,如有遺失,應立即報請上級主管處理。
      7.每日繳費報表及報核聯單據應於次日上午九時前送交會計室核銷
        。
      8.申辦案件資料傳遞至收費窗口時應立即按號碼順序按燈叫號收費
        。
      9.收費人員與開單人員於每日下班前結帳核對單據與錢數是否相符
        。
     10.收費人員繳款時或臨時離開窗口,應商請旁邊人員代為照顧。
(七)發件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發件應按領件號碼順序由小至大以電動叫號器叫號,按先後收件
        順序先收先發為原則。
      2.所領牌照或臨時牌照車輛應查驗稅費繳納收據。
      3.所有異動登記案件應先經收取規費後,始能傳遞至發件窗口。
      4.查核汽車保險卡,並將保險卡有關項目填寫在行車執照上,如申
        辦過戶車輛之保險卡,請新車主將未到期之保險卡持向原投保公
        司批改後再交發件人驗訖後發件。如保險期限已到,應重新投保
        再領件。
      5.車輛過戶、繳、註、吊銷、報廢等案件,應收加舊行照。
      6.發件時應將車主聯所有證件資料及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等一併發還,同時將號碼牌收回。
      7.如須領號碼牌者,應依審核人員編定號牌抽出交申請人領用。如
        係補牌或復駛之號牌,應查明車號及補牌數,到牌庫抽出交申請
        人領用。
      8.因故未領回之案件,統由發件人員暫時保管,直待車主領回結案
        為止。如因領件號碼牌遺失,無法領件時,經查明車號後,可由
        申請人具切結領回。
(八)換發行車執照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收件時應先查對電腦資料審核行照登記地址是否為本市,並查有
        無欠繳燃料使用費及違規積案,如有欠繳應請至四科補單繳納。
        如有違規積案者,應先到裁決所清理積案,持結案證明再行辦理
        領照。
      2.可參考(三)電腦列印行照及登填行車執照人員作業要點之2.3.
        5.6.7.8.11.12.等項辦理。
      3.填登行照印製號碼及核發年度標識牌人員應注意行照列印之指定
        檢驗日期是否正確。
      4.汽車行車執照到期加簽延長一年時應同時核發年度標識牌一枚。
      5.發件時應查填保險,並查對填寫資料有無錯誤,同時收回舊行照
        。
(九)資料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資料管理以促使電腦資料正確完整為主,書面資料為輔。
      2.書面資料分原始車籍資料─新領牌照登記書,異動資料─如過戶
        書、變更書、繳、吊、註銷書、補證、補照登記書、報停(復駛
        )、報廢登記書等。實施車執作業前,異動資料附貼於原始車籍
        資料後面,實施車執作業後,異動資料不須附貼,按作業日期(
        申辦日期),每日分類標示捆好存放資料櫃內列管。
      3.應領牌照登記書,須經作業線完成審核簽章並蓋妥申辦日期戳之
        原始資料始可收存列管,如有缺漏應追查原因補蓋完成手續,發
        現偽造或變更資料應即報請上級主管處理。原始資料送入資料室
        後,先蓋資料列管章,順號登記車別、車號於日計表上,並於翌
        日用電腦列印新領資料清單經核對清單內容無誤後歸檔,如發現
        清單資料錯誤時應報告主管,並以書面資料更正之。
      4.異動資料書表送入資料室後亦應檢查是否完成審核手續簽章,按
        各項異動分別集中順號,並統計數量登記於異動日報表上,翌日
        用電腦列印異動資料清單與異動資料書表相互核對無誤後歸檔。
      5.外縣市轉移管轄之資料處理,依照連線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6.統計資料電腦處理者,由電子作業室提供,人工處理者,由業務
        科提供,並於每月五日前送會計室彙整。
      7.經法院、稅捐機關、海關及公務機關函請辦理查封登記,禁止移
        轉異動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之車輛,除書面資料應作禁止註記及
        登記案號移放專櫃列管外,並應專人專責將其輸入電腦,並作反
        白信號,以提高審核人員注意勿受理異動登記。塗銷、撤銷、解
        除禁止異動案件,除由專櫃抽出資料註明解除禁止異動外,並應
        將電腦資料輸入解除日期及銷除反白信號,以免影響車主辦理異
        動登記。
      8.所有資料室人員,均應對資料內容負保密之責,非經憲、警得用
        電話查詢外,一般市民申請查詢,均不得受理查詢他人車籍資料
        。凡須調用資料使用時,均應填調單插入原存放資料位置上,以
        便其他人員查閱資料時,知道其下落。
(十)受理動產擔保登記人員應注意事項及作業要領:
      1.動產擔保設定登記自用汽車由本科辦理,營業汽車由三科辦理,
        本項作業要點僅就自用汽車作業部分而言。
      2.自用汽車動產擔保設定分動產抵押及附條件買賣兩種,其案件送
        本科登記桌前應先至收規費窗口辦理繳納規費後收件編號,然後
        送交承辦人員辦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1)審核與核稿完全繫於承辦人員一身,責任重大,應仔細審核,
          如有不合事項,應一次函知補正後再憑辦理。
       (2)審查所送書表內容如有更改應函復責由申請雙方加以蓋章,以
          確保動產擔保交易之安全。
       (3)訂約人如為無行為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
          身分及印鑑證明文件或其複本。
       (4)申請書表債務人所使用之印章應與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印
          章相符。
       (5)申請登記車輛以本處列管領有牌照者為限。
       (6)已辦附條件買賣者,不能再辦動產抵押。
       (7)有委託人者,應附填委託書,被委託人如非申請雙方之一者,
          並應附添其身分證明文件,且應於申請書代理人欄簽章。
       (8)資料室負責註記資料人員應切實核對所附車主聯證件,與台帳
          資料內容是否相符。
       (9)已辦過戶登記之車輛,應切實核對申請登記書表車主名稱,是
          否與台帳資料車主名稱相符。
      3.動保登記依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法規定登記事項及交通部 69.07.2
        1 交路字第一五三二三號函規定書表,審核各項書表及契約內容
        是否正確完整合法。如有不正確,或缺附送驗之資料或不合法時
        ,應填退件原因說明表一次退件。
      4.申辦案件如經審核契約、書表內容均正確完整合法時,應設登記
        簿登記案號,契約當事人雙方名稱、地址、車別、車號、(標的
        物)、設定起止日期、擔保金額等項登記於登記簿上,以備日後
        查閱,並將車主聯、車籍資料登記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設定登
        記之起止期限註記,然後送會資料室。
      5.資料室負責登記人員,將每案標的物本處列管的車籍資料抽出,
        先查核車主名稱及地址是否相符,有無補證紀錄,如有車主聯資
        料應使用補證之資料登記,在處存聯資料上登記與車主聯同樣之
        動保設定起止日期後,全案作業完成送陳主管判行,其作業時間
        限二日完成。已設定登記動保案件之車籍資料由資料室立即輸入
        電腦後歸檔列管。
      6.動保註銷登記應查驗債權人所檢送之債權清償證明書及動產擔保
        登記證明書正本、車主聯車籍資料等要件,並將資料上之設定登
        記註銷並註記日期,然後再送會資料室將本處列管資料辦理註銷
        登記手續,並即時鍵入電腦註銷登記。
      7.動保延長登記須在動保登記期限屆滿前三十日由債權人聲請辦理
        ,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登記作業手續同4.5.兩項。
      8.每月份上、中、下旬將所辦動產擔保案件列冊,檢附申請書陳報
        交通局核備,並刊登市政府公報公告。
(十一)綜合業務人民陳請案件處理人員應注意事項:
        1.經登記桌以「人民陳情案件」戳記標示於公文上時,承辦人員
          應專冊登記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登記簿,以便查案。
        2.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最速件處理,視案情之輕重簽會有關單位處
          理,特別注意處理時效依限辦理完畢,應函復申請人及有關單
          位結案,以免影響人民權益。
(十二)庫存證照及號牌管理人員應注意事項:
        1.庫存證照及號牌之收發,應設簿分類登記。
        2.空白證照發出時,應登記領用起訖號碼、日期簽字,並囑當面
          清點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