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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觀光產業發展、拓展地區觀光活動、營造便捷之自助旅遊環境,對於
民間單位舉辦之觀光活動,得依活動對促進本市觀光產業特色主題公
車發展程度給予適當補助,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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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
(一)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
(三)本市十五家聯營公車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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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申請限制
(一)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二)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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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案申請項目
(一)發展本市觀光產業特色主題公車宣傳及行銷費用。
(二)配合節慶及本市觀光活動闢駛之主題公車相關開支。
(三)結合公共運輸發展觀光產業之相關企劃執行案。
上開申請項目須與本市觀光產業相互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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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金額
(一)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觀光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
部或一部。
(二)各補助案之最高補助金額原則以年度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最高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但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提高者,不在
此限。
(三)本局九十三年度適用本須知之補助及捐助款額度為新台幣壹佰伍
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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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每年原則受理二次若二期申請案審查完成後仍有補助餘額,本局
得再行公告申請須知、受理申請案件及辦理審查作業。採事前審
查原則,申請者應於收件期間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
(二)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請一案
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致影響權益,後果自行負責),外封套
請書明「九十三年度第一(或二)期觀光補助申請案」並以下列
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收。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寄達。
2.專人送達(含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
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秘書室簽收。
(三)九十三年度申請案受理時間:
┌──────┬───────┬────────┐
│ 期別│ │ │
│ │第 一 期│第 二 期 │
│項 目 │ │ │
├──────┼───────┼────────┤
│受理收件日期│93年03月01日至│93年06月01日至 │
│ │93年03月30日止│93年06月30日止 │
├──────┼───────┼────────┤
│計畫內容執行│93年4月1日後之│93年7月1日後之計│
│時間 │計畫 │畫 │
└──────┴───────┴────────┘
註一:未符上開規定送件者,本局得以退件處理。
註二:但經本局認定屬「緊急重要」之申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
之需要,彈性安排審理時間,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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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檢具之文件
(一)計畫書十份,內容須含活動及執行計畫說明、經費預算、其他有
助於審查之資料。
(二)申請者請以正式行文方式,如為立案團體或法人組織應附立案或
登記證書影本。
(三)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
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
局寄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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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
則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公平公正
之原則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
見。
(二)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三)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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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本局得採事前撥付、活
動結束後撥付或分期撥付方式辦理。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
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
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全額(計畫總經費)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
定,製作、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
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部分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
冊妥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四)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
部份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接受補助部份
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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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
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
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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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鑑與考核
(一)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交付成果報告書三份予本局做為評鑑考核
之用,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補助之參考;前案
逾期未結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局對補助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
執行狀況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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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標準字樣
受補助者應於出版品、活動宣傳品、活動會場看板等,以本局指定
方式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本局全名及logo如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Bureau.of Transportation
Taipei.City Government
(logo圖示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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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著作權約定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配合本局
辦理觀光宣導工作,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
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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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並列入紀錄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二)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與考核或查核者。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
事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應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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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得於文到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
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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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格式
(一)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A4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A4尺寸
),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
(二)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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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第四科觀光行銷股
(02)2720-8889#1504 or 1505, 2725-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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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申請須知自核定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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