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發展觀光公車補助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緣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觀光產業發展、拓展地區觀光活動、營造便捷之自助旅遊環境,對於
    民間單位舉辦之觀光活動,得依活動對促進本市觀光產業特色主題公
    車發展程度給予適當補助,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申請資格
  (一)於本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
  (三)本市十五家聯營公車業者。

三、補助申請限制
  (一)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二)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四、補助案申請項目
  (一)發展本市觀光產業特色主題公車宣傳及行銷費用。
  (二)配合節慶及本市觀光活動闢駛之主題公車相關開支。
  (三)結合公共運輸發展觀光產業之相關企劃執行案。
    上開申請項目須與本市觀光產業相互結合。

五、補助金額
  (一)依本須知補助之金額,為申請者舉辦觀光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
        部或一部。
  (二)各補助案之最高補助金額原則以年度補助預算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最高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但經評審委員會決議提高者,不在
        此限。
  (三)本局九十三年度適用本須知之補助及捐助款額度為新台幣壹佰伍
        拾萬元整。

六、申請時間及交付方式
  (一)每年原則受理二次若二期申請案審查完成後仍有補助餘額,本局
        得再行公告申請須知、受理申請案件及辦理審查作業。採事前審
        查原則,申請者應於收件期間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局。
  (二)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套(申請者若多件遞案,請一案
        一信封送件,倘未依規定致影響權益,後果自行負責),外封套
        請書明「九十三年度第一(或二)期觀光補助申請案」並以下列
        方式交付:
        1.掛號郵寄(限郵遞):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臺北市政
          府交通局收。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寄達。
        2.專人送達(含快遞):於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九時至
          下午五時),送至臺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秘書室簽收。
  (三)九十三年度申請案受理時間:
        ┌──────┬───────┬────────┐
        │        期別│              │                │
        │            │第    一    期│第    二    期  │
        │項    目    │              │                │
        ├──────┼───────┼────────┤
        │受理收件日期│93年03月01日至│93年06月01日至  │
        │            │93年03月30日止│93年06月30日止  │
        ├──────┼───────┼────────┤
        │計畫內容執行│93年4月1日後之│93年7月1日後之計│
        │時間        │計畫          │畫              │
        └──────┴───────┴────────┘
        註一:未符上開規定送件者,本局得以退件處理。
        註二:但經本局認定屬「緊急重要」之申請案件,得視實際狀況
              之需要,彈性安排審理時間,必要時得召開臨時複審會議
              ,不受上開申請時間限制。

七、應檢具之文件
  (一)計畫書十份,內容須含活動及執行計畫說明、經費預算、其他有
        助於審查之資料。
  (二)申請者請以正式行文方式,如為立案團體或法人組織應附立案或
        登記證書影本。
  (三)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原則上不
        予退件。申請者如要求退還,須備妥填具地址之回郵信封,供本
        局寄還。

八、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
        則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公平公正
        之原則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
        見。
  (二)已向其他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本局得酌予補助或不予補助。
  (三)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4.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後在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

九、撥款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本局得採事前撥付、活
        動結束後撥付或分期撥付方式辦理。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
        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
        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全額(計畫總經費)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
        定,製作、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
        一個月內,檢具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部分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受補助部分依稅法及一般公
        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並裝訂成
        冊妥存,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四)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受補助者應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
        部份收支明細表及本局指定之資料至局辦理結案;接受補助部份
        如有餘款,應辦理繳庫。

十、申請變更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或因故
    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
    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
    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則不在此限。

十一、評鑑與考核
    (一)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交付成果報告書三份予本局做為評鑑考核
          之用,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補助之參考;前案
          逾期未結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局對補助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
          執行狀況之報告。

十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標準字樣
      受補助者應於出版品、活動宣傳品、活動會場看板等,以本局指定
      方式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本局全名及logo如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Bureau.of Transportation
      Taipei.City Government
      (logo圖示請參閱附件)

十三、著作權約定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惟配合本局
      辦理觀光宣導工作,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
      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十四、補助之撤銷、廢止並列入紀錄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二)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者。
    (三)拒絕接受評鑑與考核或查核者。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
          事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應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得於文到十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
      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十六、申請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書格式
    (一)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A4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A4尺寸
          ),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
    (二)申請書並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須知之規定。

十七、業務單位聯絡電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第四科觀光行銷股
      (02)2720-8889#1504 or 1505, 2725-6896

十八、本申請須知自核定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