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達成機關及民生節電目標,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鼓勵臺北市交通服務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
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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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一。
二、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臺北市轄內之交通服務相關業者(公
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G1~G8類;G102及政府機關單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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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作業規定
一、節電率計算方式:
(一)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
理方式落實節能改善,並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
電獎勵金。
(二)依申請人 104年 9月至 105年 2月期間(以下簡稱當期)
之三期或六期台電帳單(帳單抬頭為 104年 9月、 105年
11月、 105年 1月或 104年10月、12月、 105年 2月或10
4 年 9月、10月、11月、12月、 105年 1月、 2月),據
此區間與去年同期比較後,計算節電率。
(三)節電率計算方式為A=去年同期用電總度數;B=當期用電總
度數;節電率=((A-B )/A)×100%】
二、獎勵金項目及計算基準:
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核算營業場址節電獎勵金及總節電度數獎勵金
。
(一)營業場址節電獎勵金:
1.申請人依前點第三款計算營業場址之節電率(%),據
此參照表一之獎勵金比率,並乘以該場址當期台電帳單
總額,以核算該場址之獎勵金,計算範例詳附件二範例
一及範例二。
2.申請人同一營業場址之不同電錶應合併計算,且不同營
業場址應分別計算獎勵金。
3.每一申請人之本獎勵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總節電度數獎勵金:
1.本獎勵金以總節電度數(去年同期用電度數減當期用電
度數),據以排定名次,依表二核發獎勵金。
2.申請人應將不同電錶合併計算總節電度數,且總節電率
達 1%以上始得申請。
3.申請名額為50名,每增加10名申請人,增加優良獎 1名
。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 105年 2月28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 105年 3月25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
及應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寄送以
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交通節電獎勵計畫」
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獎勵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 1式 2份
2. 103年 9月至 104年 2月期間之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
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 1式 2份。
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2份。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作業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本
局協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 104年 9月至 105年2月期間之用電
資料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 (附件三)
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
附件四)。
3.104 年 9月至 105年 2月期間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
1式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
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
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補正及駁回規定:申請獎勵及節電成效查驗之應備文件,如有不
齊、缺漏等情形,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或虛偽不實者之資料申請,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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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撥款規定
一、申請「獎勵」計畫節電成效查驗通過者,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
後,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匯入以申
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獎勵金之總經費,以補助
經費額度為限,若節電獎勵金應給付總金額超過補助經費額度,
依比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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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獎勵金之撤銷及廢止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
追回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三)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
賽活動之獎金等。
(四)申請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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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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