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節電獎勵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計畫背景
    為推動經濟部智慧節電計畫,達成機關及民生節電目標,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鼓勵臺北市交通服務業導入智慧節電系統、
    落實節能改善措施,並協助國內智慧綠能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計畫
    。

貳、計畫期程與申請資格
    一、作業流程請參考附件一。
    二、申請人及其所須具備要件:臺北市轄內之交通服務相關業者(公
        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G1~G8類;G102及政府機關單位除外)。

參、計畫作業規定
    一、節電率計算方式:
        (一)申請人依節能業務規劃推動現況,透過用能設備之操作管
              理方式落實節能改善,並視實際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
              電獎勵金。
        (二)依申請人 104年 9月至 105年 2月期間(以下簡稱當期)
              之三期或六期台電帳單(帳單抬頭為 104年 9月、 105年
              11月、 105年 1月或 104年10月、12月、 105年 2月或10
              4 年 9月、10月、11月、12月、 105年 1月、 2月),據
              此區間與去年同期比較後,計算節電率。
        (三)節電率計算方式為A=去年同期用電總度數;B=當期用電總
              度數;節電率=((A-B )/A)×100%】
    二、獎勵金項目及計算基準:
        申請人依下列規定核算營業場址節電獎勵金及總節電度數獎勵金
        。
        (一)營業場址節電獎勵金:
              1.申請人依前點第三款計算營業場址之節電率(%),據
                此參照表一之獎勵金比率,並乘以該場址當期台電帳單
                總額,以核算該場址之獎勵金,計算範例詳附件二範例
                一及範例二。
              2.申請人同一營業場址之不同電錶應合併計算,且不同營
                業場址應分別計算獎勵金。
              3.每一申請人之本獎勵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總節電度數獎勵金:
              1.本獎勵金以總節電度數(去年同期用電度數減當期用電
                度數),據以排定名次,依表二核發獎勵金。
              2.申請人應將不同電錶合併計算總節電度數,且總節電率
                達 1%以上始得申請。
              3.申請名額為50名,每增加10名申請人,增加優良獎 1名
                。
    三、受理期限:
    (一)申請獎勵: 105年 2月28日以前提送申請書及應備文件。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 105年 3月25日以前提送節電成效報告書
          及應備文件。
    四、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限內親自或寄送本局(寄送以
        郵戳或遞送證明為憑),信封上並應載明「交通節電獎勵計畫」
        字樣,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獎勵作業
          1.申請書(附件二) 1式 2份
          2. 103年 9月至 104年 2月期間之台電公司電費單用電佐證資
            料及其電子檔(掃描檔) 1式 2份。
          3.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2份。
    (二)申請節電成效查驗作業
          申請人提送下列應備文件送至本局指定處所,並配合本局或本
          局協辦單位進行節電資料查驗作業。
          1.節電成效驗收報告書(含 104年 9月至 105年2月期間之用電
            資料及收受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或帳戶資訊) (附件三)
            及其電子檔。
          2.同一改善計畫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獎勵之切結書一份(
            附件四)。
          3.104 年 9月至 105年 2月期間台電公司用電資料等證明文件
            1式2份(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前述之資料得由申請人簽立
            同意授權書,由本局或本局協辦單位於台電公司網站查詢相
            關資料作為節電成效驗證使用。
    五、補正及駁回規定:申請獎勵及節電成效查驗之應備文件,如有不
        齊、缺漏等情形,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或虛偽不實者之資料申請,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肆、撥款規定
    一、申請「獎勵」計畫節電成效查驗通過者,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結束
        後,依實際達成之節電率及節電量,核算節電獎勵金,匯入以申
        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二、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經濟部補助款支應。獎勵金之總經費,以補助
        經費額度為限,若節電獎勵金應給付總金額超過補助經費額度,
        依比例發給。

伍、獎勵金之撤銷及廢止規定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
    追回獎勵金: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配合委辦單位辦理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三)同一計畫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節電補助、獎勵或評比獎
              賽活動之獎金等。
        (四)申請獎勵計畫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陸、其他
    申請人經通知限期繳回獎勵金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