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體育會、教育會、婦女會制定章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臺北市政府為統一各級體育會、教育會、婦女會(以下簡稱各級團體)
  章程之制訂,特訂定本準則。

  本準則所稱各級體育會、教育會、婦女會係指市體育會、區體育會、市
  教育會、區教育會、市婦女會及區婦女會。

  各級團體之組織如屬市級者以本市轄區為範圍,其為區級者以本市各區
  行政區域為其組織範圍。

  各級團體訂定章程,除法令有規定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

  各級團體訂定章程應分別載明左列規定宗旨:
  一、體育會以普及體育,增進健康,發揚民旅精神及研究體育學術為宗
      旨。
  二、教育會以研究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
  三、婦女會以提高婦女國民責任,促進對國家社會之服務,並謀自身及
      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二章  任務
  各級團體任務依左列之規定:
  一、體育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會員體格之鍛鍊事項。
  (二)關於體育之研究設計及改進事項。
  (三)關於健康運動之推行事項。
  (四)關於體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五)關於民間固有體育之改良推行事項。
  (六)關於體育講座及競技會之舉辦事項。
  (七)關於主管機關委辦及查詢事項。
  二、教育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地方教育之研究設計及建議改進事項。
  (二)關於增進人民生活上知識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地方教育之調查、統計及編纂事項。
  (四)關於舉辦各種教育研究會及學術講演事項。
  (五)關於舉辦主管教育行機關核准之各種教育事項。
  (六)關於舉辦會員服務及福利設施事項。
  (七)關於一般教育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處理各主管機關委辦或諮詢事項。
  (九)關於辦理其他合於教育宗旨之事項。
  三、婦女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婦女生活之協助改善事項。
  (二)關於婦女教育之建議改進事項。
  (三)關於婦女職業之輔導事項。
  (四)關於女性美德之闡場事項。
  (五)關於婦女人權之保障事項。
  (六)關於舉辦婦女互助及福利事項。
  (七)關於婦女書刊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關於健全家庭組織之指導及家庭糾紛之調處事項。
  (九)關於婦女運動之調查與宣導事項。
  (十)關於婦女問題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第三章  會員
  凡在本市區域內成立之區級團體均應加入市級團體為會員事項。
  市教育會並得徵求各級公私立學校及社教機構為贊助會員。

  區級團體會員資格依左列之規定:
  一、體育會會員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在本區域內居住年滿十六歲以上熱心體育者,均得
        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在本區域依法成立之各人民團體及各機關學校所屬
        之體育組織及區民自由組織之各種體育團隊,均得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其權利之行使與個人會員
        相同。
  二、教育會員資格如左:
  (一)甲類會員:從事教育會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教育工作者。
  (二)乙類會員:符合教育會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者。
  三、凡居住各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婚,熱心服務之婦女,均得
      申請區級婦女會會員。

  區級團體得各就所屬會員中選派代表出席市級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會員
  代表任期,除婦女會任期三年外,教育會、體育會均為二年,連選得連
  任。

 區級團體會員代表名額依左列規定:
  一、體育會會員代表名額由各區選派代表三人,但未滿二十歲者不得為
      代表。
  二、婦女會會員代表名額按該區婦女會所屬會員數計算,三百人以下者
      選派代表三人,超過三百人者,每滿三百人得增派代表一人,但每
      區代表總額最多以六人為限。
  三、教育會代表名額依左列規定選派之,但合於甲類會員者不得少於三
      分之二。
  (一)會員一五0人以下者二人。
  (二)會員一五一人至四00人者三人。
  (三)會員四0一人至六五0人者四人。
  (四)會員六五一人至一一五0人者五人。
  (五)會員一一五一人至一六五0人者六人。
  (六)會員一六五一人以上者七人。

  凡申請加入體育會或會婦女會為會員者,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
  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會員。
  凡申請加入教育會為會員者,並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經理事會審
  查合格,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會員。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或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有享受本會一切
  福利設施之權,但區體育會會員未滿三十歲者,不得享有被選舉權。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之義務。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反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妨害團體信譽時,其
  為會員者得經理事會會議議決分別予以警告、定期停職、除名等處分,
  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其為
  會員代表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通知原選派單位改派之。

  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同類會員或會
  員代表代理之,但受委託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教育會須委託同類會員或會員代表,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
  人數之半數。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市級團體置理事九人至二十五人,區級團體置理事五人至九人,組織理
  事會,各級團體應按理事名額三分之一比例,選出監事組織監事會,理
  監事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
  同時按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比例分別選出候補理監事,遇理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前項教育會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當選名額依教育會法之規定,其合於甲
  類會員者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遇有出缺遞補者,亦同,但現任教育行政
  工作人員不得當選為同級教育會理監事。

  各級團體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其名額按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由理事
  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但乙類教育會會員不得擔任教育會
  常務理事,其有當選者,當選無效。甲類會員當選後喪失甲類會員資格
  時應即解任,並依規定重新選舉之。

  各級團體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均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
  法選舉之。理事長綜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
  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區教育會理監事當選市教育會理監事或市教育會理監事當選為區理理監
  事時,應於當選後七日內自行擇定其一,報請社會局備查,違者其當選
  上級理監事無效。

  各級團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通過及修改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
  四、審議理監事及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事項。
  五、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區教育會會員大會並得選舉及罷免會員代表。

  各級團體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三、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處分。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與經費預決算。
  六、通過聘任及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執行法令及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各級團體常務理事職權如左:
  一、協助理事長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各級團體理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各級團體理監事之任期,除教育會為二年外,婦女會、體育會均為三年
  ,連選均得連任。

  各級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各級團體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因故辭職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決議通過者。
  二、連續缺席理事會、理監事會議兩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
      同缺席一次)。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四、違背法令營
  私舞幣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五、喪失會員資格者。

  各級團體置總幹事或秘書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下設幹事
  若干人,雇員若干人,必要時得分組辦事,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
  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教育會總幹事或秘書資格,其為市級者應在大專師範院校畢業,其為區
  級者應在高中或師範以上學校畢業,並服務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對當地情
  形熟悉者為限。

  各級團體得視業務實際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章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議
  各級團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
  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
  集之,其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亦同,如理事會一個月內不為召集,得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由監事會召集之。

  各級團體召集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先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七日前通知
  之,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限。

  各級團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及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決議,應經出席會員
  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或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罷免理事、監事。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各級團體理事會、理監事,除區教育會二個月開會一次外,其餘均每三
  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理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各級團體理事會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出席。

第六章  經費
  各級體育會、婦女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特別捐款。
  四、政府補助費。
  五、資產生息。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徵收標準,均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請核備。

  各級教育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特別捐款。
  四、事業費。
  五、政府補助費。
  六、政府委辦事業之收益。
  七、特種基金及資產生息。
  八、贊助會費。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徵收標準,均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之通過,並
  報請核備。

  各級團體之經費收支,其預算及決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及年度終
  了後一個月內分別編造,提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核備。

  各級團體之會計年度,除教育會應以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
  止為會計年度外,其他各級團體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七章  附則
  各級團體章程應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層(呈)報社會局備案。

  本準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