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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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一、補助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社區服務方案,營造共善分享之社區
互助網絡。
二、關懷社區弱勢民眾需求,建立鄰里支持系統,充實在地化福利服
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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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列
條件:
一、會務、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具備基本志工人力。
二、近二年申請政府補助,皆依規定辦理。
申請小旗艦方案之社區發展協會,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最近二年應
通過本局社區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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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內容
一、社區互助方案:申請單位依社區中長者、新移民、弱勢家庭、兒
童青少年、身心障礙者等各類對象需求,從食、衣、住、行、育
、樂等面向發展社區支持性之整合方案。每一社區發展協會限申
請一案。
二、小旗艦方案:申請單位結合二個以上社區發展協會共同辦理福利
服務方案。每一社區發展協會限申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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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原則、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
一、補助案件採事先審核,經本局核定後得追溯至申請文件函送至區
公所當月起補助。
二、本計畫每案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且申請單位應
至少編列百分之五自籌款,並於申請表註明自籌款來源及金額。
三、單次性活動,不予補助。
四、助教鐘點費、紀念品、獎品、點心費、飲料茶水費、紅布條,以
及資本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
設備、其他設備)等項目,不予補助。
五、共餐費補助金額占全案補助金額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六、以個人興趣培養為主的文教活動及才藝課程,應建立使用者付費
機制;此類課程補助金額占全案補助金額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
七、方案執行如持續三個月以上,且每週至少服務二個時段(每一時
段以三小時計)者,得補助行政人員服務費及場地費。
八、志願服務計畫經本局備案者,得優先補助。
九、前一年度通過本局社區認證者得優先補助;倘有連續二年通過社
區認證者,第三年、第四年得免經認證程序,優先補助。
十、本計畫之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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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期間與程序及方案執行期間
一、申請期間:辦理期間以一月為起始月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申
請文件函送至區公所;非屬上述情形者,應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
將申請文件函送至區公所提出申請;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
,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二、配合衛生福利部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辦理之申請案,得於衛福
部確定審查結果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四、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五、方案執行期間不得超過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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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表。
(三)補助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
(五)其他依本局每年公告之注意事項需檢附之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二)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印章;經限
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倘所送文件為影本時,應於
影本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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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審查程序及原則
一、審查程序:
(一)由區公所就申請單位所送文件進行形式及程序審查;審查
通過者,函轉本局辦理核定。倘有資料不全者,區公所應
輔導申請單位依限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遇有逾期申請者,
應盡速函轉本局不予受理。
(二)由本局依各申請單位通過社區認證情形、往年補助款執行
績效並視本局年度預算及剩餘經費等因素,予以衡酌核定
補助金額。
二、區公所審查及本局核定皆以書面審定為原則。但申請補助金額高
於五十萬元以上者,本局應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規定,召開複審會議始得核定;倘有必要,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
席複審會議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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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
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
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
執行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辦理變更,並經本局核准後執行。
五、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
部補助款,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五年: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
正方法而獲補助。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六、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輔導方案及成果發表活動。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含法人、機
構、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申請人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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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核銷程序及核銷應備文件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結束一個月內,辦理報結核銷;進度落後者
,應函知本局原因,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未辦理報結核銷者,本局得不予核撥該補
助款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之參考;但方案執行期間逾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經費達二十萬元以上者,至遲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辦理
期中核銷。
四、辦理報結或期中核銷時應備齊相關執行資料(排列順序如下列項
目),函送所轄區公所;區公所應針對核銷文件進行審查,並將
審查意見函送本局: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補助款使用之相關憑證文件。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八)方案成果報告書。
五、本計畫核銷應備文件須配合本局使用社區發展方案補助平台,相
關規定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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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計畫所須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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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計畫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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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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