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十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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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鼓勵市民發揮自助互助精神,組織社區居民,有效運用各方資源增進
居民福利,改善社區人文、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以促進社區永續
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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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助對象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符合下列
條件:
一、會務、財務運作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二、前一年度辦理各項補助計畫,未有重大缺失(含前一年度未申請
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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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額度、補助內容、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一、補助額度。
(一)專案一「協助新立案協會草創工作」:每案至多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一萬元。
(二)專案二「促進居民社區參與」:每年至多補助三萬元;前
一年度通過本局社區認證者,至多補助六萬元。但社區觀
摩暨民俗慶典活動每年至多補助二萬元;辦理社區觀摩活
動,若為服務身心障礙者,租賃無障礙車輛,得增加補助
三千元。
(三)專案三「開發社區組織人力資源」:每年至多補助四萬元
。
(四)專案四「結合專業資源、推動社區發展」:每年至多補助
十萬元。
二、補助內容及補助項目詳附表。
三、補助標準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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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優先補助及不予補助項目
一、辦理社區活動將身心障礙者納入考量、辦理性別主流化相關課程
,以及配合社會安全網計畫辦理相關課程者,優先補助。
二、助教鐘點費、點心費、紀念品、紅布條與飲料茶水費,以及資本
門(含建築及設備,如土地購置、營建工程、交通及運輸設備、
其他設備)等項目,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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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應備文件及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函文。
(二)申請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申請表。
(四)補助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其他依附表申請注意事項需檢附之文件。
二、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應至少編列百分之十自籌款,並於申請表註明自
籌款來源及金額。
(二)申請單位得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表及經費概算表應加蓋團體圖記及負責人印章;經限
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倘所送文件為影本者,應於
影本文件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切結。
三、各專案申請注意事項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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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請期間及申請程序
一、專案一之申請期間:新立案協會應於本局函頒立案證書之日起二
個月內提出申請;於每年十一月以後獲頒立案證書者,得延至次
年三月一日前提出申請。
二、專案二至專案四之申請期間:
(一)第一階段:以當年農曆除夕前一日起,往前計算十五個日
曆日,為本階段申請截止日。
(二)第二階段:於當年二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三)第三階段:於當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提出申請。
(四)本局得視預算經費剩餘情形,另行公告開放申請。
三、前兩款申請截止日,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
四、配合衛生福利部福利社區化旗艦型計畫辦理之申請案,得於衛福
部確定審查結果後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間備妥應備文件向所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
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申請日期以所轄區公所之收文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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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審查程序及原則
一、審查程序
(一)由區公所就申請單位所送文件進行形式及程序審查;審查
通過者,函轉本局辦理核定。倘有資料不全者,區公所應
輔導申請單位依限補正;逾期未補正或遇有逾期申請者,
應盡速函轉本局不予受理。
(二)由本局視各申請單位通過社區認證情形、往年補助款執行
績效等因素,予以衡酌核定補助金額。
二、區公所審查及本局核定皆以書面審定為原則。但本局得審酌申請
內容,視需要召開會議始為核定;倘有必要,並得邀請申請單位
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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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
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依規定保管十年。
二、本局採不定期稽查補助計畫執行情形,並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三、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
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
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其財務收支,事後並應公開徵信。」四、
經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倘有未載明實際執行日期者,受補助單
位應於補助計畫執行前一週,將執行日期、地點及時間,以傳真
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局;未及時通知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扣除該補助款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辦理,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
者,應敘明理由函報本局辦理變更,並經本局核准後執行。如遇
不可抗力之因素需變更計畫時,應填妥變更計畫申請書,以電子
郵件或傳真告知本局,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據以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
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
部補助款,並停止其補助一至五年: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
正方法而獲補助。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計畫內容無法履行。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考核或查核。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含法人、機
構、團體或學校等)就本補助案,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申請人非屬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則免填附該表
),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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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核銷程序、核銷應備文件及核銷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辦理報結核銷;
進度落後者,應函知本局原因,並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二、於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未辦理報結核銷者,本局得不予核撥該補
助款項,並列為次年度審查之參考;但計畫執行期間逾當年十一
月三十日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報結核銷時應備齊相關執行資料(排列順序如下)函送所轄
區公所;區公所應針對核銷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函送本
局:
(一)受補助單位函文。
(二)核銷應備文件自我審核表。
(三)本局補助款項之領據。
(四)專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
(五)執行概況表。
(六)補助款使用之相關憑證文件。
(七)活動照片六張(足以顯示辦理情形)。
四、核銷注意事項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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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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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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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臺北市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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