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會局得以書面撤銷或廢止其評鑑結果,並令其
重新接受評鑑: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之行為而獲評
    鑑結果。
二、經社會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五十一條
    規定裁處罰鍰。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獲社會局核發獎狀(杯、牌)及獎勵金之機構,其評鑑
結果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社會局應令其於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十日
內繳回所領取之獎狀(杯、牌)及獎勵金;逾期不繳回者,社會局應公告
註銷及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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