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前項評鑑項目之指標、加權比重及第九條各等第得分範圍,由社會局於每
年度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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