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五、服務改進創新。 前項評鑑項目之指標、加權比重及第九條各等第得分範圍,由社會局於每 年度評鑑實施前六個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