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評鑑程序如下: 一、文件審查:由受評鑑機構依據評鑑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 並自行評定分數後,檢具有關附件送社會局或依第四條第三項受委託 辦理評鑑者,辦理審查。 二、實地考評:由評鑑委員依據評鑑項目,前往受評鑑機構訪視查閱有關 資料、訪談業務有關人員,辦理考評。 社會局或依第四條第三項受委託辦理評鑑者,經依前項第一款之審查,認 受評鑑機構檢送之文件有缺漏者,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得扣減其評鑑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