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機構評鑑程序如下:
一、文件審查:由受評鑑機構依據評鑑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
    並自行評定分數後,檢具有關附件送社會局或依第四條第三項受委託
    辦理評鑑者,辦理審查。
二、實地考評:由評鑑委員依據評鑑項目,前往受評鑑機構訪視查閱有關
    資料、訪談業務有關人員,辦理考評。
社會局或依第四條第三項受委託辦理評鑑者,經依前項第一款之審查,認
受評鑑機構檢送之文件有缺漏者,應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者,得扣減其評鑑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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