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補助民間單位,共同建構多
元老人社區照顧資源及網絡,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使社區中的獨居
、失能(失智)長者能就近獲得所需服務,落實「在地老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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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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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者之設立宗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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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補助項目:
本計畫之補助內容、對象、標準及額度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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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第一階段申請時間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但申請補助金
額二十萬以下者,得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
月。
三、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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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審查作業:
一、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查。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團體或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凡不符
規定者,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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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
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函報本局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
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
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
,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應依據各補助項目規範,依限免備文送
局辦理。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
至三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六)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
」字樣,並檢附相關照片辦理核銷。違反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
除補助款,最高以補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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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預期效益:
一、建構更完整的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服務網絡。
二、透過活動辦理,使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能在社區中增進人際互動及
自我價值感,提升其社區支持強度。
三、由學有專精的專業講師以講座方式與長輩們及其家屬互動與分享,期
以提升長輩及其家屬的自我照顧能力與知識,藉以達到健康促進與活
躍成功老化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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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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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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