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獨居與失能長者服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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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透過補助民間單位,共同建構多
    元老人社區照顧資源及網絡,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使社區中的獨居
    、失能(失智)長者能就近獲得所需服務,落實「在地老化」政策。

貳、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二、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參、申請本補助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法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性法人、機構、學校或團體。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申請者之設立宗旨相符。

肆、補助項目:
    本計畫之補助內容、對象、標準及額度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伍、計畫申請時間申請方式及執行期間:
一、申請時間:第一階段申請時間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階段申請時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但申請補助金
    額二十萬以下者,得於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採隨到隨審制。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追溯至申請
    月。
三、本申請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四、期間如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並於本局網站公告週知。

陸、審查作業:
一、依本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審查。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團體或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三、經審核合於規定者,於簽報核定後,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凡不符
    規定者,亦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之團體或單位。

柒、計畫之執行暨核銷、撥款:
一、申請單位獲補助後,應依計畫確實執行,並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
    需變更計畫者(補助人員、辦理時間、活動地點、帶領者或方案執行
    方式、內容變更者),應先函報本局變更,未事先報准變更者,即失
    補助效力,不予核銷,不得以補件方式辦理,惟有遭遇意外或不可抗
    力因素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經費核銷:
  (一)採事後撥款原則,受補助單位應於方案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
        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倘逾一個月仍未辦理者
        ,本局得不予補助。
  (二)如未於上述時間辦理者,應依據各補助項目規範,依限免備文送
        局辦理。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
        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
        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
        至三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
        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六)辦理活動舞台背景、宣導資料、海報,應呈現「臺北市政府社會
        局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補助」或「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補助辦理
        」字樣,並檢附相關照片辦理核銷。違反者本局將視實際情況扣
        除補助款,最高以補助金額百分之十為限。

捌、預期效益:
一、建構更完整的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服務網絡。
二、透過活動辦理,使獨居、失能及失智長者能在社區中增進人際互動及
    自我價值感,提升其社區支持強度。
三、由學有專精的專業講師以講座方式與長輩們及其家屬互動與分享,期
    以提升長輩及其家屬的自我照顧能力與知識,藉以達到健康促進與活
    躍成功老化之目標。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拾、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