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評鑑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第五條第六款、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二、臺北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評鑑及獎勵辦法
        )。
    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處理違反老人福利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貳、目的:
    一、為提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構照護品
        質,加強機構環境設施設備之管理、個案專業照顧及組織行政運
        作等各層面完整之建制,輔導充分發展照護業務,激勵及協助機
        構提昇服務品質,以提供老人安全舒適之就養環境。
    二、透過書面考評及實地業務訪視,瞭解本市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機
        構實際營運狀況,並將評鑑結果提供民眾選擇就養機構、主管機
        關業務規劃之參據,以及作為機構改進管理與服務之參考。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二、委辦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肆、實施期程、評鑑對象及評鑑資料檢視範圍,由社會局至遲應於評鑑實
    施前一年十二月公告。

伍、辦理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
    一、辦理評鑑說明會。
    二、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訪查,並作成評鑑紀錄。
    三、召開初評會議,議決評鑑初步結果後,通知受評鑑機構。
    四、受評鑑機構對評鑑初步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前款通知之次日起
        十四日內,向社會局提出申復,逾期不予受理;申復相同事由以
        一次為限(申復表如附件)。申復有理由時,社會局應修正評鑑
        初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維持評鑑初步結果。
    五、召開評定會議,議決評鑑結果,並經核定後,通知受評機構三十
        日後由社會局公告,若有評鑑等第變更之情形,將再另行公告。

陸、經費來源: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