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
三、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四、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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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計畫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為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簽訂交通接送
服務行政契約者。
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金額、執行原則及申請時間,由本局每年
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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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期限前免備文送達或寄達本局
(老人福利科),逾期恕難受理。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限期補正完成,逾期
未補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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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比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
,由本局核定之。
(三)本局可視申請單位之服務量能、經驗與實績及服務規劃與
管理分配車輛數。
(四)如有實地訪查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瞭解,經審核後方
核定補助額度。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補助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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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計畫執行與核銷注意事項
一、核定與計畫執行
(一)補助案核定後,本局將函知申請補助之單位。
(二)單位須依所送計畫及本局核定結果辦理。
(三)單位得依實際營運狀況申請異動服務車輛數,報經本局同
意後始得增減服務車輛數。
(四)未達成預期效益者,得列為下一年度核定經費之參考。
二、核銷
(一)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送前一月相關文件辦理核銷。但每
年十二月之核銷文件,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送。
(二)應備文件︰支出明細表、收據、營運月報表(出車紀錄表
、效益表、服務狀況)、請領清冊及相關單據。
(三)非屬補助項目之費用,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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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二、本局對於單位辦理情形,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
定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繳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裁併、破產、停業或所執行之相關業
務被撤銷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
正方法而獲得補助。
(三)未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及收費標準執行或擅立名目向服務對
象加收任何費用。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督導、考核或查核。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
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
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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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補助暨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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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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