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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提供專業、
    優質及平價之托育服務,並使托育人員久任及穩定性,降低流動率,
    提昇照顧服務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須知之補助對象為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
    托育公共化及準公共服務作業要點」經本局審核通過之公共化及準公
    共托嬰中心,且前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無違反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超過一次者。

四、本須知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昇人力及托育服務品質補助。
    (二)專業人員久任津貼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稱專業人員,指在托嬰中心工作之主管人員、托育人員
    及護理人員。
    第一項之補助細目、標準、申請及審核程序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五、查核與督導:
    (一)申請本須知補助之托嬰中心,應於年度核銷時提送本局經費運
          用執行情形及人力留任之成果報告。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計畫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
          )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
          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五)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計畫或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六)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補(捐)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專業人員如未任職至申請補助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托嬰
          中心應依未滿月份,按比例繳還專業人員久任津貼補助。
    (八)本須知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

六、本須知所需各項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