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法人、機構、團體或
學校等推展本市社會福利服務,改善設施設備及充實服務方案,提昇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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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機構、團體或各級學校。
(二)行政組織及財務健全且辦理社會福利成效良好者。
(三)申請補助項目與該機構或團體設立宗旨相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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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
(一)改善設施設備:辦理社會福利工作所需之器材、設施設備或建築
物之裝修。
(二)充實服務方案: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之相關措施或創新方案及工作
人員專業訓練。
前項補助標準依年度施政需要擬訂,並於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告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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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者應檢送申請表及申請補助計畫書,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向
本局提出申請,但特殊個案,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
間之限制。
(二)申請補助計畫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服務方案,內容應包括目的、時間(期程)、地點、服務
對象、數量、執行方法、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
經費來源等項。
2.申請設施設備,內容應包括目的、需求評估、計劃實施進度、
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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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本審查分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承辦科室負責審查,並加註意見
後提審查小組複審,但初審補助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得不經
複審。
2.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但初審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應依申
請或於必要時依職權邀請申請者陳述意見;如有實地勘查之必
要,由審查小組召集人於審查會前指定人員擔任,並於會勘後
製作詳實紀錄提會討論。
(二)審查小組:由承辦科室、會計室、政風室、秘書室及相關業務單
位人員組成,必要時並遴聘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會議由本局局長
指定專門委員一人召集並為主席。但初審補助金額在五十萬元以
上者,應遴聘專家學者共同組成,且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
之一。
(三)審核重點:
1.依本局之施政需求,審核該計畫之適切性。
2.依計劃執行後是否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四)本局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通知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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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一申請案,本局依核定項目總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但基於施
政考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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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劃執行及核銷:
(一)依據核定計畫撥款:補助案奉核後,應通知申請者,依計畫執行
,事後檢據核銷撥款,若有特殊原因或核定補助款在三萬元以上
,經由業務單位報准者,可先行撥款後核銷結案。
(二)補助款之執行:
1.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經費不得相互流用。
2.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經費繳
回本局。但有契約責任部份,報經本局核准者,得繼續執行。
3.接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成果照片、經費使
用情形及補助款使用之原始憑證(含自籌款影本;單價逾十萬
元以上須附二家以上估價單)報核,本局並得派員查核,如有
使用不當情事,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者,除停止補助三年外,
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有關硬體設施之補助項目,應登載財產目錄,並於適當位置標示
□□年度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獎助之字樣,於核銷時一併報局核備
。
(四)接受補助者,應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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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接受補助者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陳
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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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與考核:
(一)接受補助者之採購及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其參照政府採購法及政
府會計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二)對於接受補助者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
等相關資料。
(三)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
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者
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覆,未依限申覆或申覆未獲同
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本局。
(四)各接受補助者之實際執行情形,列入本局年度評鑑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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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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