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
件,促使義務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
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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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酌情核
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因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三)不符前二款規定,惟確有處理意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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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釋明其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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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罰鍰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四期繳
納。
(二)罰鍰金額逾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案件,得分二至八期繳納
。
(三)罰鍰金額逾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至十二期繳納。
依一定之事實,足認其情形特殊,如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
分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而有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局長核定
之;但最高不得超過24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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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其中任何一期遲延或未付
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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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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