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應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作業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同仁使用「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Web IR)系統」(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系統
    )之管理,並為維護資料安全及避免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範圍
    本局依法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規定申請應用勞
    保局資訊系統,進行線上即時查詢作業。

三、權限管理
  (一)使用者:係指具法令依據且因辦理本局各項社會福利業務之需,
        並經直屬主管同意後始取得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之業務承辦人員
        。
  (二)使用單位主管:為使用者之直屬科室主管,負責督導其部門之資
        訊應用及審核申請帳號,並確認使用者是否依法且因辦理公務之
        需,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
  (三)機關帳號管理者:指本局陳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為授權機
        關後,由本局資訊室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使用者帳號。

四、使用者帳號管理
  (一)使用者須具「我的 E政府」( http://www.gov.tw)公務機關會
        員帳號,並上傳其自然人憑證資訊。
  (二)使用者依照下列程式向機關帳號管理者提出申請:
        1.使用者於本局內部資訊系統中之「帳號申請」項下勾選申請表
          單。
        2.填寫申請表:使用者詳實填寫法令依據及承辦業務,並填寫申
          請表。
        3.初審:使用單位主管應依申請人業務需求確實審核申請表;如
          確認無誤則將申請表送交機關帳號管理者開通帳號。
        4.複審:機關帳號管理者應查核申請表,並檢查申請人所填寫帳
          號是否重複後,建立帳號並登錄相關資料以做紀錄。
        5.回覆申請結果:機關帳號管理者回覆申請人申請之審核結果。
        6.正式上線:完成申請作業後,使用者須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我
          的 E政府」,即可進行查詢作業。
  (三)註銷:使用者因辭職、離職、停職、職務調動等情事發生時,應
        主動告知機關帳號管理者辦理帳號註銷。
  (四)機關帳號管理者異動,應依相關申辦流程進行變更管理者作業。
  (五)帳號之權責歸屬僅限使用者本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用
        於非業務之需;如發現上述情事,本局將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並
        追究其相關責任。
  (六)如因公務需求,須請其他使用者代為查詢勞保投保相關資料時,
        應填具「勞保資料代查授權單」,並列入個案資料或申請案公文
        文書歸檔。
  (七)本局委外機構及廠商不得申請使用勞保局資訊系統。

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使用者僅能進行與其業務相關之權限設定、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
        ,且不得自行變更下載之內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依權
        限所取得之資料僅限業務使用,並負保密之責。
  (二)使用者擁有之勞保局資訊系統帳號與通行碼均負保密責任,嚴禁
        洩漏或交付他人共同使用。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電腦時
        ,應立即登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
  (三)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
        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
        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
        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查
        得之資料,係供申請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亦應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範,逾越或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與規定處理。
  (四)利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符合行政程式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反者,除禁止其使用本系
        統外並依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稽核作業
  (一)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將使用者查詢紀錄匯出並燒製成光碟片,併同
        相關文書歸檔。
  (二)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定期列印或匯出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使
        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抽查使用情形。
  (三)使用單位主管或機關帳號管理者,發現違反本作業要點之情事時
        ,應通知本局政風室會同資訊室處理。
  (四)使用單位應配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本局政風室或資訊室查核使
        用情形,經查核有缺失者,應立即改善。
  (五)前款辦理查核之單位可依查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七、其他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資訊
    安全管理規範及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作業要點之相關表單,由本局資訊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