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同仁使用「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資訊中介服務(Web IR)系統」(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系統
)之管理,並為維護資料安全及避免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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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範圍
本局依法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規定申請應用勞
保局資訊系統,進行線上即時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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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限管理
(一)使用者:係指具法令依據且因辦理本局各項社會福利業務之需,
並經直屬主管同意後始取得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之業務承辦人員
。
(二)使用單位主管:為使用者之直屬科室主管,負責督導其部門之資
訊應用及審核申請帳號,並確認使用者是否依法且因辦理公務之
需,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
(三)機關帳號管理者:指本局陳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為授權機
關後,由本局資訊室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使用者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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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者帳號管理
(一)使用者須具「我的 E政府」( http://www.gov.tw)公務機關會
員帳號,並上傳其自然人憑證資訊。
(二)使用者依照下列程式向機關帳號管理者提出申請:
1.使用者於本局內部資訊系統中之「帳號申請」項下勾選申請表
單。
2.填寫申請表:使用者詳實填寫法令依據及承辦業務,並填寫申
請表。
3.初審:使用單位主管應依申請人業務需求確實審核申請表;如
確認無誤則將申請表送交機關帳號管理者開通帳號。
4.複審:機關帳號管理者應查核申請表,並檢查申請人所填寫帳
號是否重複後,建立帳號並登錄相關資料以做紀錄。
5.回覆申請結果:機關帳號管理者回覆申請人申請之審核結果。
6.正式上線:完成申請作業後,使用者須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我
的 E政府」,即可進行查詢作業。
(三)註銷:使用者因辭職、離職、停職、職務調動等情事發生時,應
主動告知機關帳號管理者辦理帳號註銷。
(四)機關帳號管理者異動,應依相關申辦流程進行變更管理者作業。
(五)帳號之權責歸屬僅限使用者本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用
於非業務之需;如發現上述情事,本局將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並
追究其相關責任。
(六)如因公務需求,須請其他使用者代為查詢勞保投保相關資料時,
應填具「勞保資料代查授權單」,並列入個案資料或申請案公文
文書歸檔。
(七)本局委外機構及廠商不得申請使用勞保局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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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使用者僅能進行與其業務相關之權限設定、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
,且不得自行變更下載之內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依權
限所取得之資料僅限業務使用,並負保密之責。
(二)使用者擁有之勞保局資訊系統帳號與通行碼均負保密責任,嚴禁
洩漏或交付他人共同使用。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電腦時
,應立即登出系統,以免遭他人冒用。
(三)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
,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
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
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
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查
得之資料,係供申請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亦應遵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範,逾越或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與規定處理。
(四)利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符合行政程式法、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反者,除禁止其使用本系
統外並依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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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稽核作業
(一)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將使用者查詢紀錄匯出並燒製成光碟片,併同
相關文書歸檔。
(二)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定期列印或匯出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使
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抽查使用情形。
(三)使用單位主管或機關帳號管理者,發現違反本作業要點之情事時
,應通知本局政風室會同資訊室處理。
(四)使用單位應配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本局政風室或資訊室查核使
用情形,經查核有缺失者,應立即改善。
(五)前款辦理查核之單位可依查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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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資訊
安全管理規範及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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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作業要點之相關表單,由本局資訊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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