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工代賑臨時工差勤刷卡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以工代賑臨時工(以下簡
    稱代賑工)差勤管理,建立刷卡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科室之代賑工,每日上、下班時,應持本局製發之識別證至本
    局設置之刷卡機刷上、下班卡。

三、代賑工依各科室之指派,上班時間分為上午班及下午班二種,其時間
    如下:
  (一)上午班: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十二時三十分。
  (二)下午班: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五時三十分。
    除請假或遇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須配合改變到勤時間者外,每
    天到勤時間須連續滿四小時以上,未滿者,當日以曠工論。
    因故不能到勤者,除天災不可抗力事件外,應事前洽科室主管同意,
    事後不得要求補班,無故不到勤者,以曠工論。

四、上午八時三十一分至八時四十分上班彈性刷卡(下午為一時三十一分
    至一時四十分),上午八時四十一分至八時五十分(下午為一時四十
    一分至一時五十分)刷卡者為遲到,上午八時五十一分(下午一時五
    十一分)後刷卡為曠職。
    下班提前十分鐘內(含)離開者為早退,提前十分鐘以上離開者為曠
    工。凡查勤不在者,應於查勤後二十分鐘內向第二科登記,除有相當
    事由依規定補辦手續者外,以曠工論。

五、各科室代賑工如因業務關係,需提早上班者,應經科室主管同意。但
    到勤時間仍須連續滿四小時以上,並於事前知會第二科備查。

六、上班時如忘記攜帶識別證者,應向科室主管說明,並辦理書面簽(到
    )退,並於當月結算時將簽(到)退紀錄送回第二科,每月忘記攜帶
    識別證三次(含)者,以遲到一次計算並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
    辦法規定辦理。

七、如因傷、病、婚、喪等事由不能到勤,請戶內符合資格之配偶或直系
    親屬代工者,應於前一日提具書面報告,經科室主管同意,代工者每
    日應至科室主管處辦理簽(到)退。

八、其他相關事宜,悉依臺北市輔導市民臨時工作辦法、臺北市輔導市民
    臨時工作規定事項及臺北市政府員工服務證製發使用注意事項辦理。

九、本規定事項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並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